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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PDF

发布:2017-08-15约6.5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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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国内注册的经营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时,凡交由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人自有车辆或与被保险人签有合 同租用的车辆运输的货物,在本保险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对因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对货主或托运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盗窃、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 (二)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负责任。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 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二)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三)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致的各种后果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车辆、船舶、飞机及 其附件。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 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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