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ppt
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前言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当是立法、普法和执法。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执法是保障。广义的执法包含了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法的遵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国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法的适用指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适用法律对有关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法的执行指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水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水行政执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行政执法就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包含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狭义的水行政执法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行政处罚。一、水行政处罚概述二、水行政处罚程序三、水行政处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一、水行政处罚概述(一)水行政处罚的含义(二)水行政处罚的特性(三)水行政处罚的原则(四)水行政处罚的种类(一)水行政处罚的含义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制裁,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最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水行政处罚的特性一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惩戒性,直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二是行政处罚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水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赋予其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其他行政部门不能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水政监察队伍也只能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否则就属于主体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三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客体特定性。水行政处罚行为指向的客体仅仅是水事违法行为,其他行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水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必须是实施了违法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是确定的、客观的,而不是主管想象的。五是水行政处罚内容具有法定性。就是说水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六是水行政处罚具有特定的救济途径。水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来实施救济,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实施救济。
(三)水行政处罚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罚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不违法”,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应当由谁来处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处罚都要经过哪些程序来进行等,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对象、内容、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就必须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开展,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就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带任何偏见,公正对待,同时将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的过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教育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其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主要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诉权、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赔偿权等。这是限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滥用权力的一个重要举措。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四)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水行政处罚程序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水事违法案件给予当场处罚的步骤、方法和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范围如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