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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中国法制史第三章.ppt

发布:2017-08-07约1.01万字共10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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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并掌握秦的立法概况,法制内容及司法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秦法制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四﹑云梦秦简及有关秦代法制的几种简牍资料 一﹑秦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奉行韩非的法治思想,即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在该理论指导下,秦统治者又提出了具体的法制原则: (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一方面指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另一方面则指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即要求事情无论大小,都要依照法律办理,都要有法可依,一切都要有一个法定模式。在此思想指导下,秦在统一以前,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统一后,秦始皇除把原来的秦律推向全国外又颁布了新的法律令。《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初并天下,罔不宾服。亲巡远放黎民,登兹泰山,周览东极。从臣思迹,本原事业, 诵功德。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法制史人物:秦始皇 (公元前259-前210)战国时期秦国国君,秦王朝的第一个皇帝。姓嬴,名政。公元前246年,被立为秦国国君,时年仅十三岁。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公元前236年亲政后,任用李斯为相,继续奉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政策。他继承和发展了商鞅、韩非等法家的法律思想。 ?秦泰山石刻残文 秦陵兵马俑图片 秦始皇陵 位于陕西省临潼县城东5公里处的骊山北麓 高科技遥测秦始皇陵地下宫殿 (三)深督严责,重刑轻罪,乐以刑杀为威; 秦始皇信奉“五德”终始说,认为自己是水德之君,水性寒,因而其“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史书上还记载秦王朝“专任刑罚”,“用法刻深”、“繁法严刑”、“深督严责、重刑轻罪。” (四)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韩非提出“明主之治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的文化专制理论。秦始皇将这种理论推行于政治法律当中。秦统一后,曾经颁布《焚书令》:“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亲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之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学法令,以吏为师。” 焚书灰堆遗迹 二﹑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修订﹑统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 秦朝主要沿用秦国的法律,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实现法律的全国统一。秦王朝也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 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的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所载虽然远不是秦律的全部内容,但也相当丰富。法律令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简牍 云梦龙岗秦简 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发掘于1978年。其包括了283枚法律简和一枚木牍。考古学家认为“龙岗简主要的法律条文行用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至秦二世三年(前207年)的十四年间。”因此,龙岗秦简中包括的法律为秦统一以后颁布。龙岗秦简中关于弛道、弩道、甬道的管理,关于马牛羊的管理、关于田赋税的管理的律文,基本上可以视为新出。木牍则是迄今为止所能见到的秦律判决文书的唯一实物。龙岗秦简的发现说明了秦在统一帝国建立以后,还进行过许多新的立法。同时龙岗秦简的发现也为我们了解秦律的内容及其演变过程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湘西里耶秦简 湘西里耶秦简的发现始于2002年5至6月。这批简共有36000余枚,其时间在秦始皇二十五年至秦二世二年之间,多为官府留下的档案文书,内容包括政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品登记和转运、里程书、郡县设置等等,许多资料从未见诸文献记载。而其中包括的大量法律文书,不仅对于我们了解秦王朝建立以后的立法状况有着不寻常的价值,而且对于我们了解秦王朝时期实际司法状况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通过将之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龙岗秦简、青川秦墓木牍、放马滩秦简、王家台秦简等秦代简牍进行对比研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秦代立法、司法的变迁及法制状况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由于目前里耶秦简尚在整理之中,我们相信一旦里耶秦简正式公布,它将为秦朝法律史的研究带来崭新的面貌。 里耶秦简的整理工作 三﹑法律形式 构成秦法律令体系的法律形式 律 令 制﹑诏 法律答问 廷行事 式 课 程 律—稳定的成文法规范 传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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