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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西政中国法制史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关键词解释
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简言之,
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
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
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
民心,这一政治
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
“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
“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
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
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
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正指出
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
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
而凡是“刑”所
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包
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是指
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
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
殖器官,男子去势,
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具体来讲即将债
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
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具体来讲即将买
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
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
“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
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
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
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
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
“纳吉”即男方占
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
即由媒人代男方
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
方家迎娶新娘。
同姓不婚: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的禁止性要件。该原则的确立主
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
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
其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
异姓贵族的联系,
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所谓“娶于异姓,
附远厚别也”。
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
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