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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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政策 财政部金融司 王利华 现行金融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 专项财务管理办法 ----应收利息核算办法 ----表外利息减免办法 ----呆账提取管理办法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财务政策 关于应收利息问题 关于应付利息问题 关于呆账准备问题 关于呆账核销问题 关于抵债资产管理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关于其他事项财务问题 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关于绩效考核问题 关于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一、关于应收利息问题 表内应收利息政策 表外应收利息政策 表内应收利息政策 1993年7月1日以前,收付实现制 1993年7月1日开始, 3年 1997年1月1日起, 2年 1998年1月1日起, 1年 从2001年起, 180天 从2002年起, 90天 表外息应收息政策 减免范围为已列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所对应的表外息。 信用等级在BBB以下(含BBB)的企业。 减免表外欠息必须与回收不良贷款挂钩。 原则上由国有银行总行集中统一进行,也可以按一定程序授权一级分行对一定额度内的贷款自主减免表外欠息。 审核和实施部门应与审贷部门分离。 二、关于应付利息问题 1993年前为收付实现制,实际支付利息计利息支出。 1993年财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产生计提利息支出与实际付息时间不一致。 对“适用利率”的争议----挂牌利率和存单利率 应付息按存单利率计提,实际支付从应付息的列支。(财债[1999]217号) 三、关于呆账准备计提问题 国际通行做法 中国发展过程 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完善呆账准备计提制度 国际通行做法 准备金的提取形式 商业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具有较大自主权 准备金的税收政策 监管当局对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和监督 中国发展过程 1988年1月1日起,财商字[88]277号,建立呆账准备,按贷款分类计提,年初余额1-2 ‰。 1993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1993年年初余额6 ‰,每年增加1 ‰,直到1%。 1998年起,由按年初余额改年末余额1%计提。 2001年起,财金[2001]127号,建立新的呆账准备和核销制度,计提比例1%-100% 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监管部门规定不一致,企业执行难。 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弹性过大,计提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现行呆账准备制度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完善呆账准备计提制度 扩大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范围 细化呆账准备的分类 明确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完善呆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建立呆账准备提取的定期报告制度 四、关于呆账核销问题 呆账核销制度建立和发展 呆账核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继续完善呆账核销制度 呆账核销制度建立和发展 1988年1月1日起,财商字[88]277号核销条件 ----破产 ----死亡 ----天灾人祸 ----国务院专案批准 2001年起,财金[2001]127号,建立新的核销制度 ----放宽了核销条件(事实呆账) ----强调了账销案存,保留继续追索权 呆账核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核销条件过于严格,银行缺乏自主权 责任追究力度不大,存在道德风险 账销案存末考虑债权债务关系了结特殊情况 财政监督弱化 完善呆账核销制度 进一步放宽核销条件 小额贷款授权一级分行审批 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不需账销案存的特例 加强专员监督管理职能 五、关于抵债资产管理问题 以物抵债的原则 抵债资产的收取 抵债资产的保管 抵债资产的处置 账务处理 监督检查 以物抵债的原则 严格控制原则 合理定价原则 妥善保管原则 及时处置原则 抵债资产的收取 以物抵债的方式 实施以物抵债的条件 抵债资产的条件 抵债金额确定原则 抵债资产的保管 落实经营管理和保管责任人 依据抵债资产特点确定保管方式 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抵债资产的处置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 抵债资产处置应坚持透明的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出租 不能擅自使用抵债资产 账务处理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欠缴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抵债金额依次冲减债权本金和应收利息。 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每季末对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价值恢复,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 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监督检查 财政主管部门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各财政专员办负责对中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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