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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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 分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吊装作业专项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分级
第五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1.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2.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三章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 吊装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由分公司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签发。新建项目的施工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审查和办理签发吊装作业许可并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应参与一、二级吊装作业审查。
3.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分析,制订防控措施。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1)风险评估结果;
(2)吊装作业计划或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
(3)起重机外观检查表、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和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4)一、二级吊装作业、土建工程主体结构以及吊物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三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HSE作业计划书、施工处置预案。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1)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2)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3)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4)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依靠指挥信号操作;
(5)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5.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6.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 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由属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核发的《吊装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七条 作业延期和关闭。
1. 吊装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2. 作业完成后,申请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吊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作业申请人:
1. 是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 办理作业许可证;
3. 协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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