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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三重一大制度
篇一: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和三委部《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由学校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
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
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
决算审计及贷款申请;
5.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6.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
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7.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
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8.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9.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部学术委员
会的组成;学校学位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10.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1.学校党政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2.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3.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4.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5.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6.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8.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
19.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包括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
20.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21.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22.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
员候选人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2.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
外投资项目;
6.“211”、“985”建设项目安排;
7.学校大型活动;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超过学校相关分层授权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
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已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除外);
4.重大捐赠;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学院(中心、所)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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