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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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
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使我校研究生与学位教育工作顺利地开展,适应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要求,结合我校现阶段工作的实际情况,特针对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2009年及2009年以后的《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七章第十二条第5点中,“国内核心刊物”特指学术论文投稿或发表当年度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50%的学位论文,修改学位论文后重新检测,每篇学位论文只允许一次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重复率仍≥30%的学位论文,将做延期半年、重新修改学位论文的处理。重复率30%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重复率检测。未通过重复率电子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送审。
第六条 《华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关于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规定,修改为:
由研究生处聘请三名校外同行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进行盲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论文评审,参照此要求执行。
第七条 《华侨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法及学位申请实施细则(工程硕士、高校教师)》中关于工程硕士学位论答辩委员会的构成,修改为: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7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来自校外企事业单位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专家。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若已有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不相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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