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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因其高效、便捷、 中立、专业等优势,被认为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 径并得到大力推广与发展。但其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主导模式使其面临中立性的疑问, 纠纷解决能力仍有待提高,如何能与医疗责任险有效 结合仍需继续探讨。未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转变 为官方推动、社会自治型的纠纷解决组织,着力提高 其纠纷解决能力,加强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 人员配置、调解程序和技术方法等制度要素上予以大 力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 D922.16 :A 1673-291X (2015) 13-0324-03
一、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当前医疗纠纷的发生频率和产生的严重后果日益
引起社会关注。目前,人民调解机制的引入被认为是 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 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 年1月8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的意见》,成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的纲领 性文件。国家政策层面的确认和支持催生了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的迅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 全国共有医疗纠纷调解组织1 358个,调解员1.5万人; 而到2014年5月,全国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3 396个,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55%的医疗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有了政府财政支持。2013年共调解医疗 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8%[1]。
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经历的阶段主要包括:
专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2006年 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范围覆盖全省。此类专业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建制于一般纠纷的人民 调解之外,聘请无利益牵连的医学和法律的专业人员 参与调解,避免医院内部和卫生行政调解产生的公信 力缺失。专业医调委的建立,标志着医疗纠纷的特殊 性和严峻性被认同,也标志着人民调解将在医疗纠纷 处理中大展身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早 在2005年,北京市就试行了医疗责任险与医疗纠纷人 民调解的结合,但当时是由保险公司指定机构予以调
解,其中立性遭受质疑。2008年“宁波模式”的推出 则被视为医疗责任保险与人民调解结合的成功范例, 主要做法是将纠纷调解和理赔处理结合,由医疗机构 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纠纷后,由保 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 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 由人民调解和理赔中心共同处理。2009年浙江对该方 式进行全省推广。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也借鉴该模式进行了完善,将医疗责任保 险与人民调解予以结合,并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身 进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 赔偿处理办法》,实行医责险事故鉴定,并尝试引入了 医疗意外伤害险[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社会化运作。除公共 财政支持的人民调解组织,也有地方对自治性更强的 营利中介服务模式进行了探索。2003年出现的南京民 康健康管理咨询是首家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营利 性咨询机构,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也属此类。这类机构的优势是收费服 务解决了早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财政支持不足的问题, 其专业的服务态度和程序使调解的服务质量有一定的 保障。但主要问题是权威性难以得到认可,案源匮乏
导致资金不足。如民康公司运营的第一年接案数近 200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处于兼业状态,成为 L公司的一个业务单位,只接受偶尔的上门医疗咨询 服务,其他业务基本停顿[3]。
二、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取 得了很大的成绩。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 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调解固有的情、理、法相 结合的特征有利于医患关系的修复,进而从源头解决 医患关系紧张问题。同时,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利益独 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方式,其比卫生行政调解和处理 更具中立性;医学专家以调解人员身份的介入可以弥 补医疗诉讼中裁判者医学知识不足、单纯依赖鉴定的 缺陷;人民调解独具的经济性、亲切性、保密性等特 征使纠纷处理更可行、更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 度已臻完美,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机制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人民调解机制的政府主导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 问。目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发展主要是政府主导 型,即调解组织的运行更多依赖政府的推动和支持。 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项资源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的开展,形成灵活多变的组织网络体系,另一方
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质疑。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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