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阳光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公开出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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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阳光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公开出让方案
根据《彭泽县阳光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彭采公告〔2015〕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出让采矿权简介
(一)地理位置、范围及面积
位置:彭泽县浪溪镇阳光村
本次出让范围拐点坐标
拐点号 X80 Y80 X54 Y54 1 3309379.2122 3309427.5875 2 3308884.2122 3308932.5975 3 3308408.2122 3308456.5975 4 3308199.2122 3308247.6075 5 3308198.2122 3308246.5974 6 3308716.2122 3308764.5974 7 3309375.2122 3309423.5875 ? 开采标高:+161.7米~+2米;0.7673平方公里;
(二)开采矿种、规模、储量及开采年限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
开采规模:130万立方米/年;
可采储量:万立方米;
开采年限:年;
(三)地质概况
(1)地质概况
系(Q)分南西角沟谷中,为冲积含砂粘土、亚粘土层,松散堆积,覆盖层厚度为0~2.30m,局部有>5.0m,平均厚1.12m。
(2)矿产资源储量状况:矿区范围地质工作勘查程度为普查,查明矿产资源储量:333类保有矿石量万立方米。
(3)矿体特征
高为161.7,灰岩岩石结构致密,硬度中等,且厚度大,构造简单,边坡稳定性较好,属
(4)开采技术条件
露天开采。
4203.52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9月30日(一)本次未设底价,采用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为100万元/或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三)出让人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四)在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不符合条件的,不成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竞买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竞买文件的,竞买者的报价不予接受。
1、竞买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不实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的。
(六)前,彭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修改、补充出让文件的通知,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出让文件有矛盾时,以后者为准。
(一)成交确认
竞得人经资格审核符合要求、按时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与交易中心签订《权成交确认书》。
(二)成交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
1、成交结果公示在公开出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彭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彭泽县国土资源局等网站,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
2、合同签订
竞得人在成交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应依据《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交纳交易服务费和缴纳采矿权价款
1、交纳采矿权交易服务费
竞得人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交易服务费交费通知书》,并按要求按时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未按时交纳交易服务费的,由交易中心通知其在30日内交清,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竞得入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交易服务费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403号)规定收取,由竞得人全额支付。交易方式 计算基价 交易额 收费标准 招拍挂 成交价 100万元以下部分 4% 101万-500万元部分 3.8% 501万-1000万元部分 2.8% 1001万-5000万元部分 1.8%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8% ??????注:低于3000元按3000元计收。
2、缴纳采矿权价款
竞得人凭《权出让合同》到彭泽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采矿权所在地(县级)缴纳采矿权价款。
(1)竞得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出让方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要求向采矿权所在地的国库银行缴纳全部或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分期缴纳价款的竞得人,应在签订《权出让合同》一周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保证金退付与采矿权登记申请竞得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持《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及相关资料向彭泽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未竞得采矿权的竞买申请人竞买保证金在采矿权交易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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