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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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投产后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GB18918]。3.2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3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强化处理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GB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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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控制对象
4.1.1本标准是对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其他水污染物、大气污
染物、环境噪声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则执行GB18918中的有关要求。
4.1.2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本
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4.2标准分级
4.2.1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A、B、C、D、E五级标准,分别执行表1的规定。
4.2.2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3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过2年过渡期,其主要水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1
生化需氧量(BOD5)
4
6
10
10
30
2
化学需氧量(COD)
20
30
40
40
70
3
氨氮(以N计)
1.0(1.5)
1.5(3)
3(5)
5(8)
-
4
总氮(以N计)
5(10)
10(15)
15
15
-
5
总磷(以P计)
0.05
0.3
0.4
0.5
2
注:括号内限值仅限于每年12月1日(含)至次年3月1日(不含)执行
4.3标准分级的应用
辖区内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级别,标准分级
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标准分级执行要求
标准级别
分级执行要求
A标准
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脆弱敏感、水环境承载力严重不足且尾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执行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应该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
B标准
除执行A标准外,出水排入滇池流域(环湖截污系统配套污水处理厂除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C标准
除执行A标准外,出水排入螳螂川-普渡河流域富民大桥国控断面上游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C标准
D标准
除执行A标准外,其他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滇池流域环湖截污系统配套的污水处理厂执行D标准
E标准
辖区内建设有一级强化处理设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雨天污水处理厂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规模的1.1倍时,超量溢流污水经一级强化处理后单独排放口出水执行E标准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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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
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