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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 教学课件 作者 周洪钧 第五章 海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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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第二节 内海水与领海 第三节 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 海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一)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对人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海洋蕴藏着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 2. 海洋上空可用于飞行、探测气候;海洋的水面可供船舶航行。 3. 海底(床)可以放置海底电缆和管道,可以开采锰结核;底土可以开采石油、天然气。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和空气一样,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处于共同使用状态。 (二)到中世纪,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统治者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意义,宣布对海洋拥有权力。 (三)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争夺海洋权益,海洋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 1. 格劳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 2. 18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3. 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利安尼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 4. 1793年,美国第一个提出3海里的领海。 5. 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 (四)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海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现在已从过去的海面法规延伸到海底开发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三次海洋法会议 1. 1958年日内瓦召开。《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以及《大陆架公约》。 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 3. 1980年8月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第9期会议上,最后完成了《海洋法公约草案》。 (二)1994年7月28日在联合国总部签订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 第二节 内海水与领海 一、内海水 (一) 1.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2. 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港口 国际条约和习惯在港口制度方面的规则: (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 (2)外国商船进入一国港口,就应遵守该国的法律。 (3)沿岸国不得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船舶采取任何意义上的歧视待遇,应给予它们完全平等的待遇。 (4)对于遇难和躲避风暴或遭遇其他不可抗力的船舶,港口国应允许其进入、停泊,但该遇难船舶不得在港口内从事违反沿海国法律的行为。 (三)海湾 1. 海湾是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那一部分海洋。 2. 海湾分为三类: (1)第一类是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2)第二类是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海湾。 (3)第三类是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s)。 3. 我国的渤海湾,既是我国的内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四)海峡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 二、领海 (一)领海概念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二)领海宽度 1. 《海洋法公约》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线为止”。 (三)领海基线 1. 正常基线,即低潮线。 2. 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 3. 混合基线。 (四)领海的外部界限 1. 平行线法。 2. 交圆法。 3. 共同正切线法。 (五)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5条的规定,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有关协议的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两国领海一般以中间线为界,中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六)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1)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物,除受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2)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3)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 (4)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2. 无害通过权。 3.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第三节 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一、毗连区 (一)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家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 (二)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 防止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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