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规程.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规程
(试 行)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规程》(以下简称《评审规程》)。
一、评审原则和指导思想
基金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客观性和合理性;坚持自主创新和政策引导原则,突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突出重点,提高项目显示度;坚持实践探索完善的原则,不断增强评审程序和评分指标的科学性。
二、评审程序
项目评审分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复审四个程序进行。
(一)受理
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高新科负责,受理审查的重点是:
1.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当年泸州市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申报资料(含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3.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按区属企业、市属企业、驻泸企业的不同要求提供)。
—3—
4.同一企业一年内是否申报一个项目。
(二)初审
由市科技局局务会组织进行。对市科技局高新科和市财政局企业科协同受理审查后的项目,逐一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按照《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细则》中的条件和要求: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
2.项目是否符合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3.对企业的发展能力、项目的技术创新性、项目产品市场、商业模式、环境影响、项目技术和市场风险、财务情况等进行初步判断;
4、根据本年度支持的重点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提供专家评审项目。
(三)专家评审
1.专家的产生及要求:
(1)原则上专家从泸州市科技人才库、泸州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2)专家人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全市或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3)专家与被评项目及企业无利益关系和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遇有则回避;
—4—
(4)专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能协商确定,动态选择;
(5)评审专家名单对外保密。
2.组织评审:
评审会由市科技局主持。
(1)评审专家由技术、管理、投资及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申报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于评审会5天前送达相关专家,提前审查申请材料,准备评审意见;专家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项目申报企业在评审会中对其基本情况和项目作综述、接受专家现场提问;专家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项目的评价指标分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筛选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凡被一票否决的项目,不再对其进行评价性指标评审。评价性指标实行百分制。初创期企业申报的项目不单独进行财务评价(参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
(4)专家评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统一汇总,作为复审的重要依据。评审会资料作为档案保存。
(四)复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得分情况,结合申报指南要求拟定支持项目,并在网上公示7天后进行复审。对评审及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报市分管领导批准
—5—
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立项,市科技局同申报企业签订市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
三、评审纪律
(一)专家不得利用评审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申请企业的项目获得立项便利;不得泄露评审项目和企业清单、专家名单和项目的评审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名单、项目评审结果、项目清单和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在评审过程中,解答专家提出的有关创新基金政策、规范、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疑问,但不得就具体的项目发表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言论。
四、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市级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办法》(泸市科〔2002〕80号)予以废止。
附:1. 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
2. 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表(一)、(二)
—6—
附1:
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
创新基金的评审指标体系分为两大部分:项目的评价和企业财务的评价。
一、项目的评价
项目的评价指标包括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两部分。
(一)筛选性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