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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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统颁条款(试行)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
目 录
一、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明细表 2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4
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4
2、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8
3、豆类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12
4、西瓜种植保险条款 16
5、苹果种植保险条款 20
6、桃种植保险条款 24
7、梨种植保险条款 28
8、葡萄种植保险条款 32
9、柿子种植保险条款 36
10、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40
11、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45
12、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52
13、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57
14、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62
15、肉鸡养殖保险条款 67
16、肉鸭养殖保险条款 72
一、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明细表 计量单位:元/亩、元/头、元/只 序号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1 小麦 500 7% 35 2 玉米 400 8% 32 3 豆类 500 7% 35 4 西瓜 1000 7% 70 5 苹果 2000-4000 9% 180-360 6 桃 2000-3000 9% 180-270 7 梨 2000-3000 9% 180-270 8 葡萄 2000-3000 8% 160-240 9 柿子 1000-2000 7% 70-140 10 露地蔬菜 700 7.12% 50 11 日光温室(墙体为砖,土制结构,并有棚架组成)10000元 棚架4000 4‰ 124 墙体3000 薄膜1500 作物1000 6% 安装费500 钢架大棚10000元 钢架7000 4‰ 124 薄膜1500 作物1000 6% 安装费500 竹木大棚
6000元 棚架 3000 4‰ 108 薄膜1500 作物1000 6% 安装费500 12 种猪场种猪 2000 6% 120 能繁母猪 2000 6% 120 13 生猪 700 5% 35 14 奶牛 4000-7000 5% 200-350 6% 240-420 7% 280-490 15 肉鸡 1-17 0.15 16 肉鸭 1-18 0.15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小麦,生长管理正常,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的小麦在生长过程中,由于冰雹、火灾、八级以上大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保险粮食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被保险的小麦在生长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国家、集体、个人征用或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经营管理不善;
三、毁坏、盗窃;
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500元,费率7%,保险费35元。
品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市级补贴 农户交纳 小麦 500 7% 35 17.50 保险期限
第五条 小麦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到作物收割完毕时止。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手续完备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做出合理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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