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探析9500字】.docx
第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TOC\o1-2\h\u20179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2
29872(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2
9659(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2
29670(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3
18923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现状 4
6397(一)立法监管现状 4
16467(二)行政监管现状 5
13533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6
24333(一)缺乏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6
12995(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6
17349(三)多部门监管效率低下 7
9089四、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建议 7
26227(一)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
26592(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8
29376(三)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9
6872结语 10
9686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却极快,但监管的法律体系仍有较大缺陷。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但该《办法》在实行的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本文主要就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概念,随后分析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现状,总结得出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仍然存在有缺乏专门规范和监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多部门监管效率低下、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最后提出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加强法律监管的力度等建议,使得法律监管更具威严,完善监管体系,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部门监管为辅。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监管;政府监管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基金是资金结合的一种形式,当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之后,就会以基金的方式来进行投资。郑安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探讨[J].今日财富,2021
郑安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探讨[J].今日财富,2021,(4).
汪宗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中的问题及优化[J].法制博览,2021,(17).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是指根据现有法律存在的私募基金类型和形态,由于类型和形态的不同,它的整体架构和日常管理都是有些许不同的。我们国家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公司型私募基金,它是以众多投资人的投资入股设立一个股份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会受到公司法的监管和约束;第二种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它相当于是一种委托,基金托管人对资产进行保管,监督基金管理人交易,管理人负责运作基金,投资人自始至终只对私募基金出资,不会管理基金事务,这样看来契约型的私募股权基金中三方的法律关系是简单明了的;第三种就是合伙型私募基金,按照公司的模式来运作基金,由于公司制在我们国家发展多年已经相对成熟,所以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相对其他类型的基金来说来说是比较平稳的。
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因此它的整体架构更偏向于公司模式,是较为合理和稳定的,对权力的分配也是比较平衡的,属于是比较健全和完整的一种组织形式。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则来建立的,当基金管理人想要进行投资操作时要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并由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操作。契约制私募基金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因此契约制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规则设立起来的。他设立的依据是合伙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关系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来的,不能公开募集,以募集到的资金来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来赚取利益,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操作是把钱投给那些需要资金支持且还未上市的公司以此来获得公司的股权,当公司有了一点发展后靠股权的分红或者出售股权来赚取利益。在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的投资人是不管理基金的,所以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只用只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投资人包括机构出资和个人出资,个人出资的门槛是必须投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这是为了确保个人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并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1.规范基金管理人
在金融的领域中往往有一句话,高回报意味着有高风险。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具有高收益的投资工具,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非公开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基金管理人的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