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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些认识
一、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签订劳动合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若不签订,企业同样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等,而且引起劳动仲裁还要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因此,建议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是否要到劳动部门备案需要明确,如备案,那么则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的版本也需要符合劳动部门的要求,此方面必须要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清楚,否则会重复劳动。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备案,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应当咨询清楚。
二、 若使用公司自行拟定的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此,关于合同范本方面,可以自行拟定也可以向劳动部门购买。自行拟定部分,最好具备必备条款,以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三、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涉及到的处罚条款如下:(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受此条款处罚的企业并不多,因劳动部门即使发现企业有上述情况,也是会要求限期改正,即使出现了劳动部门要求整改通知等情况,那也是企业出现了很严重的拖欠工资等情况,才会被查出)
四、 关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方面约定的处理办法:
1、 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部就班的办理,此种处理方式的益处为:(1)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那么员工放下心理负担,有一种归属感,工作将更加认真负责;(2)避免劳动监察带来的不必要处罚等麻烦;(3)对外企业形象较好。此方式的弊端为:(1)费用支出过大,即使按照最低档次的社会保险标准,企业对每个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按工资额30%计算,也是一个不小的数额;(2)企业的人员流动性过大,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比较复杂,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2、 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如(丽晶版本),约定了社会保险的内容,但没有实际缴纳或对由谁缴纳保险约定不明,采取此处理方式可能存在的情况:(1)已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遵循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避免了双倍工资支付规定,并能够应付劳动监察的要求;(2)虽然员工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确认了公司的操作方式,但员工如果需要离职是很方便的。一旦找到好单位,离职时,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随时以“企业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辞职,并且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而且员工提出社会保险补交的要求,企业还必须补交。如果不照办,到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不但要支付以上费用,还会面临双倍支付或者其他罚款,因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有关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都是违反劳动法的无效行为,它不因所谓劳动者的同意而免除其法定义务。
五、 综上,采取上述第1种方式是最理想的,从公司长远发展是最有利的,最具有可行性。但采取第2种方式,若进行一些技巧处理,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理由如下:1、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应付劳动监察和员工对此方面的投诉;2、可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选择性的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可购买三险,可购五险),以利于稳定公司运营。因公司在当地聘用的人员较多,若在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无购买社会保险记录,恐怕难以自圆其说。但对流动性大的岗位,签于其工作时间可能较短,且其累计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小,且办理手续复杂,可选择不进行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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