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督办制度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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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新 机 制 履 行 职 能
——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初步实践与思考
【摘要】督办制度是新刑诉法修订后公诉改革机制创新的一个重大举措,建立督办制度主要通过强化责任意识和督导意识两方面着手。本文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在制定、落实督办制度一年多以来所取得的成绩,说明了该制度对提高工作效率有重要积极的作用,进而对下一步如何建立适应公诉工作的创新机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探讨。
【关键词】督办制度 公诉改革 工作效率 创新机制
纵观公诉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公诉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始终是公诉工作改革的一个永恒主题。新刑诉法的修订又开始了新一轮公诉改革的帷幕。在原有的主诉检察官办案制、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案质量预警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案件简繁分流、案件诉后量刑建议、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等机制创新后,督办制度是又一重大举措。
如何加强对基层院落实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工作的检查、监控和评估,建立一个有力、长效的运行机制和推动机制,对于促进和保障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我院公诉处抽出专人组成督办组,以督办案件为抓手,开始了对9个基层院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督办的初步探索和全新尝试。
一、抓住机遇,发挥督导职能
顺应新刑诉法改革的要求,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应当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
1、主动适应,强化责任意识。公诉工作机制改革是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要真正把深化公诉改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对公诉改革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公诉改革工作是上下领导,横向配合,对外协调的必然要求的共识。通过这次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在全市检察机关的建立,对9个基层院承担办理交办案件,检委会批复、决定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流程期限,承办人相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我院公诉处在新形势下指导职能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重任在肩,必须主动适应。
2、 深入调研,强化督导意识。我市公诉部门紧紧抓住新刑诉法改革的机遇,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建立、落实的进程和操作等问题的主动探索和调研。首先,对积存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重点为市院交办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自侦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通过具体的案件,深入到基层院办案的第一线,全方位了解基层院办案的各个环节,感受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影响办案质量的突出问题,加深对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直观认识。其次,通过对积存案件形成原因的剖析,探求如何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解决基层院独立办案和我院公诉处督导的最佳结合点,以便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正确定位,充分发挥相应职能。最后,专门召开检委会,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内容,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进行对策研究,并及时听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引导和促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向纵深发展。
二、把握方向,规范管理职能
我们从呼市地区公诉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在集思广益、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这个制度既是促进各基层检察院办理交办案件、拟不起诉案件、执行市院检委会决定事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目标,又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理想标准,更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的工作依据。为了增强对公诉工作的针对性指导,促进公诉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在制定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了以下几项工作:
1、抓机制,在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规范。一是强调了制度的全面性。从案件受理初始到案件审查完毕,涉及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规范和机制。二是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该制度时始终坚持目的明确、内容详尽、责任到人、赏罚分明,保证落实中有程序可遵循。三是保持了制度的及时性。坚持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制度,让制度解决问题,哪里有问题,哪里易出现问题就把制度制定到哪里。该制度针对交办的普通刑事案件、自侦案件及检委会的决定和批复的特点,分别建立《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一案一卡,在交办案件或检委会决定、批复时,由专人填写《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随案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审结后向市院专人备案,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
2、抓落实,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实行流程管理,把干警执法行为和案件办理过程置于流程管理的约束和控制之下,不断增强程序意识, 一是按照《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的要求,明确具体案件流程,进一步细化每一个办案环节,使其环环相扣,步骤分明,明确每一环节中处长(科长)、办案人、内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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