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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孔孟到荀子:法律的道德基础及其证定——从德与法的关系看先秦儒家法律观念之演变
2010年11月
第6期总第144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JIANGXIPUBLICSECURITYCOU正GE
NOV.2010
No.6Ser.No.144
从孔孟到荀子:法律的道德基础
及其证定
——
从德与法的关系看先秦儒家法律观念之演变
陈秀英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在法哲学领域当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的传统中,由孔孟德主法(刑)辅之观
念塑造而成的是国人重德轻法,重情轻理的处世态度和生活方式,法或刑在孔孟的思想体系中,是一种缺乏道德合法
性的,消极无奈的存在.在苟子的观念体系中,孔孟的理论偏差得到了恰-8的修正.荀子在人之性恶基础上对法律
的道德合法性所进行的讧定,使德与法之间达成了一种同质,统一的关系形态,德法同行,相辅相成,个体由此可化恶
成善.社会据此可正理平治.
关键词:性善;性恶;德主法(刑)辅;德法同行;道德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121(2010)06—0124—05
秩序是社会和谐与人类生存的基础,而秩序的
有无及好坏并不只是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制订与疏
密,而还有赖于社会大众对待法律的态度和意识.毋
庸置疑.就中国社会而言,对于法律,人们所秉持的
观念与态度很大程度上是源自于儒家的传统,具体
地说,即是孔孟的传统.重德轻法,重情轻理,古人是
如此,今人亦难免不如此.但事实上,儒家对于法律
的观念和态度也并非是一成不变.从孔,孟到苟子,
儒家的法律观念就经历了一次积极而实质的转进,
只可惜由于历史上扬孟(子)抑苟(子)的原因,这一
转进及其意义并未能在国人的文化,心理层面获得
认同和体现,被忽略,被湮没.以至于流弊绵延,终成
缺憾.本文试就这一嬗递演变过程略加梳理,揭示其
意义,甄别其价值,以期对增益今人的法律观念与意
识有所启迪.
一
,孔盂德主法(刑)辅观
毫无疑问,儒家最基本的理念皆是由孔子奠定
并确立起来的,在德与法的相互关系及其价值取向
问题上当然也不例外.在这方面,最具权威且影响最
为深远的论断即是《论语?为政》中所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收稿日期:2010—11-02
作者简介:陈秀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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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格者,正也.在这里.孔子区分了两种不同的
治道理念:一种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另一种则
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前者可称之日法治,而
后者即是所谓的德治.在孔子看来,治道理念不
同,其作用与效果自然也就不同.以法治国,百姓固
然会因畏惧刑罚而尽量避免触犯法律,但于内心却
缺乏对德性的自觉与自律,虽不敢为恶,而为恶之
心未尝忘也;而以德治国则不然,君主躬身以行,百
姓感动以随,发乎内,形诸外,心悦而诚服,一如所
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1也
即是说,政刑之效,只能使民远罪而已;而德礼之
效.却可以使民从善如流,Et迁善而不自知[1l.德与
法.德治与法治,孰优孰劣,高下立判,何去何从,自
不待言.所以在孔子,最好的政治就是德化的政治,
即其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嘲至于
法或刑,在孔子的眼里,其存在和价值实难契合他关
于政治的理念与设计,所以他又说:听讼,吾犹人
也,必也使无讼乎![21就现实而言,刑与讼也许是真
实需要和难以避免的,因此孔子也要和其他人一样
去听理诉讼,决狱断案:但若从价值理想和努力的方
向来说.孔子满心期望并孜孜以求的却是一个一德
流行,无刑无讼的德治社会.
追根溯源,孔子在德与法关系问题上之所以会
有如此表达,实源于其对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思和对
人性的觉解.《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春秋》之中,
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
者,不可胜数.礼崩乐坏,法制失范;诸侯争霸,天下
离乱.现实给作为圣之时者的孔子提出了一个必
须面对和解决的时代课题:导致社会混乱失序的根
本原因或者说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到底在哪里?
究竟该从何处人手去挽救并恢复业已陷入崩溃的社
会秩序?而反思的结果正如大家所知,那就是儒家学
派的核心价值理念——仁的诞生,表现在治道理
念上,则由此形成了一个令历代儒者津津乐道的主
流传统——德治主义.
孑L子在反思中发现,社会治乱的最根本也是最
后的根源其实不在典章制度,不在法制禁令,而在人
心当中.作为社会的主体,人并不是一种可以任由摆
布的可怜而被动的存在.而是一种能够自主选择其
人生路向的主体性存在.因为在每一个人的心中都
天生自然地具有一个使其区别于万物并高于万物的
东西.这个东西即是所谓的仁.仁是人之所以为
人的本质与价值之所在,是道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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