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课件(总论最新)【第一讲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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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界定困难。因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 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王利明) 侵权行为中虽有一“权”字,却并意味着侵权行为仅仅是 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中虽有“行为”一词,却并不意味着只有直接的 人的行为,才能构成侵权行为,虽无人的直接行为,而仅仅 是物件造成他人损害,亦构成侵权行为,由该物件的所有人 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 1、各国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和分类 罗马法:私犯、准私犯 法国:一般条款 加害行为和准加害行为 德国:列举式 (1)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 自由权或其他权利; (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 ( 3)故意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利益 英美: (1)过错的侵权行为(恶意、故意与重大过失、过失) (2)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 2、我国学理上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二)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他人\物件) (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四)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五)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及其功能 (一)侵权责任法是什么? 1、名称之争: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 传统:自己行为法:注重违法性和过错 现代:团体责任、专承责任、危险责任、违反保护义务责任等 2、性质: 权利法?救济法? 对权利本身救济?对损害后果救济? 对泛权利救济?对绝对权利救济? 对民事权利救济?对民事权益救济? 个人救济法?团体救济法? 结论:侵权责任法是由于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受到损 害,而对损害后果提供保护的制度上的总称。 (王利明) (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多元论、二元论、一元论 1、保护功能: 与其他法如物权法、人格权法等的保护功能不同的是: 事先——事后 保护方法上不同:通过权利内容的界定、范围的划分等方法使权利实现;通过损害赔偿等方法使权利得到回复。通过补偿而达到了权利保护的目的。 2、填补功能:最主要的功能 通过明确侵权责任(明确责任类型、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范围),达到损害填补的目的。 3、预防功能:提供规范——阻吓、引导——预防目的 4、制裁功能:有无制裁功能上,大陆法系有争议。因为,一般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填补损害。(1)填补损害的责任本身意味着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如有过错责任中过错的有无及大小对确定责任及大小意义大;在无过错责任中违反危险的防范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如产品责任中 第47条 案例: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案中判决惩罚性赔偿金1亿2500万美元 召回修复的成本为一亿,高于致人伤害、死亡的每件20万元赔偿的数额,公司因而不予回收修复,导致汽车爆炸,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的悲剧。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客体) 《民通》第5条、第106/2条:“民事权益” 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导入案例:权利认定是侵权法思考和判断的起点 丘某诉某出版社侵权纠纷案 (热点难点案例判解 《侵权法》王成著) 案例: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参见奚晓明主编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第185页 (一)民事权利 1、只能是民事权利,宪法上的权利或其他 公法上的权利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如手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公权力是国家的义务。 案例:齐玉玲案 最高法院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即“法释〔2001〕 25号” ), 该决定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2、一般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18种 例外:债权 (但条件严格) 3、权利必须法定: 创设了很多权利:性生活权、亲吻权、生育权等 导入案例 案例1:第三人侵害债权案 案例2: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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