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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司法考试大纲新增法规及其名师解读——众合陈璐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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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新司法考试大纲新增法规及其名师解读 【2013 年4 月到2014 年4 月】 陈璐琼 /chenluqiong 注意:凡是标红的部分都是2014 年新增法规的重要规定,新增必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2013 年12 月28 日通过。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 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 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 式,反对浪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 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 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 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将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 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 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 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 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为“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 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 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 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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