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787-2008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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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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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犃787 2008
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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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发布 200807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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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犃787 200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 部分:指纹图
GA425.9 2003 9
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 即行废止。
GA425.9 2003
本标准与 — 相比有如下变化:
GA425.9 2003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指纹图像来源;
———将“图像采用规格”修订为“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
本标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 / / )归口。
SACTC179SC2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
团二院二七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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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指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指纹图像数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
GA773 2008
3 术语和定义
—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A773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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