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文件为实施适用于金融机构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规定及监管汇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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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文件
为实施适用于金融机构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规定
及监管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
而制订新法例的详细建议
常见问题
问 1 上一轮咨询的反应如何?
答 1 在上一轮咨询中,我们收到很多有关拟议法例概念大纲的意
见,书面意见共有 39 份。在咨询期内,我们举办了七场业界
咨询会,以收集业界从业员对立法建议的意见。这些咨询会的
参与人数超过 800 人。
问 2 上一轮咨询所收到的主要意见是什么?
答 2 大多数响应者都认同,香港须遵从国际社会的打击清洗黑钱标
准,以维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此外,对于政府提出的建
议,即制订新法例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打击清洗黑钱监管,以
及设立发牌制度以监管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响应者也普
遍支持。
问 3 跟概念大纲提出的建议比较,最新的建议有什么主要改动?
答 3 最新的建议旨在就拟议法例概念大纲中提出的各项规定提供详
情。为协助金融机构合规及避免新规定造成太大的负担,我们
作出以下改动:
(a) 把须进行客户查证的非经常货币兑换交易的最低金额订为
港币 12 万元以减低汇款代理及货币兑换业对新监管制度
的忧虑,并确保新的制度不会影响旅游业;
(b) 容许就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查证措施;
( c ) 容许金融机构依赖第三者进行客户查证的准则;
( d ) 豁免那些只是提供附带于其主要业务的汇款及货币服务的
商户,免受有关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的牌照要求; 以及
( e ) 将刑事罚则限于明知或有欺诈意图的违规情况。
问 4 为何准许金融机构依赖本港的专业界别进行客户查证这个安排
设有时限?拟议安排的时限何时届满?
答 4 我们理解上一轮咨询所收到的意见,金融机构在业务介绍时依
赖专业界别进行客户查证的做法非常普遍,这做法亦为现行由
金融监管机构发出的指引允许。但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
组织( 特别组织) 亦对香港的打击清洗黑钱制度所作的评核中指
出,特定的专业界别并不受打击清洗黑钱的规管。如金融机构
可以依赖这些界别进行客户查证,则会产生问题。因此,在考
虑过特别组织的要求以及尽量希望减低对业务运作的影响,我
们会继续容许金融机构在一段特订的期间( 例如三年) 根据一套
资格准则依赖符合有关准则的第三者进行客户查证。依赖这类
第三者进行客户查证,条件是金融机构须信纳这些专业界别成
员已订有适当的程序防止清洗黑钱。这安排可让有关界别有更
多时间,按特别组织的规定接受规管。
问 5 有关当局有何监管权力?他们在程序方面须受哪些保障措施规
限?
答 5 正如概念大纲所述,拟议法例会订明,有关当局可进入金融机
构的商业处所并查阅这些机构的帐簿及纪录;规定金融机构及
其它人士提供数据和给予答复;就怀疑违规情况展开调查; 向
裁判官申请手令以搜寻或检取纪录或文件;循简易程序提出检
控,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共享数据。有关当局行使权力时,在
程序方面须受适当保障措施规限。这些保障措施包括只能在一
般营业时间内的合理时间进行审查;审查/调查员必须提供获
授权证明;只能在获发法庭手令的情况下搜寻或检取纪录或文
件,以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不得引用自证其罪的证据作为针对
某人的证据等。
问 6 既然拟议法例也会订立监管罚则去处理不合规情况,为何仍要
订立刑事法律责任?
答 6 英国、美国、新加坡、意大利及挪威等多个司法管辖区都已在
其打击清洗黑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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