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 .pd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
1一般规定
1.1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
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
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
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1.2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测器
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记录报警时间;
2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
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1.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启动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应在
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记录
启动时间;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部件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
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2.2条的规定。
1.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
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
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息;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
一致。
1.5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
统、电梯与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调试,应在各分系统功
能调试合格后进行。
1.6系统设备功能调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
系统设备之间、系统设备和受控设备之间的正常连接,并应使系统设
备、受控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2调试准备
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
检查。
2.2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
应一个现场部件;
2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
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
致;
3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
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
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2.3系统调试前,应对控制类设备进行联动编程,对控制类设备手
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或按键进行编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类设备的
联动编程,并录入控制类设备中;
2对于预设联动编程的控制类设备,应核查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
是否符合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3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消防联动控制
器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按键的编码设置;
4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手动控制
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2.4对系统中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