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12年统计年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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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及相关产业
统计报表制度
(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
广东省统计局制定
深圳市统计局修订
2013年3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深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综合年报表式
(一)文化服务业财务状况(企业)(F371表) 4
(二)文化服务业财务状况(事业)(F372表) 6
(三)文化服务业财务状况(社团)(F373表) 9
(四)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及构成(F374表) 11
(五)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综合表(F375表) 12
附表:
(一)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增加值及构成 16
(二)限额以上文化批发零售贸易业财务指标情况 18
(三)重点服务业企业财务指标情况 19
(四)文化及相关产业投资情况 21
(五)城乡居民文化娱乐支出情况 25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情况 27
四、附录
(一)对延伸层文化生产活动内容的说明 30
(二)文化服务业的主要政府主管部门(参考) 32
(三)按资料来源划分的文化产业行业类别 34
(四)指标解释 36
一、总 说 明
(一)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文化立市、建设文化强市的战略部署,按时完成国家和省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准确掌握全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发展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文化及相关产业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监测体系,为上级部门制定文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深圳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市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市统计局对市直有关部门、市统计局有关专业处、深圳调查队等的综合要求。制度中所指的文化产业统计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所有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法人单位。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统计指标和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汇总本统计报表制度中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如实、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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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年报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6日前,季报、月报报送时间为季、月后15日前。详见报表目录。
报送方式:先报送电子邮件:skc@sztj.sz.gov.cn,再报纸质版一份至市统计局社科处。
(五)本制度由深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页码 F371表 文化服务业财务状况(企业) 年报 市统计局
服务业处 5月 4 F372表 文化服务业财务状况(事业) 年报 市统计局
服务业处 同上 6 F373表 文化服务业财务状况(社团) 年报 市统计局
服务业处 同上 9 F374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和构成 年报 市统计局工交能源处、服务业处 同上 11 F375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综合表 年报 市统计局
普查中心 同上 12 附表1 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增加值及构成 年报 市统计局
工交能源处 同上 16 附表2 限额以上文化批发零售贸易业财务指标情况 年报 市统计局
服务业处 同上 18 附表3 重点服务业企业财务指标情况 年报 市统计局
服务业处 同上 19 附表4 文化及相关产业投资情况 年报 市统计局
投资处 同上 21 附表5 城乡居民文化娱乐支出情况 年报 国家统计局
深圳调查队 同上 25 附表6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情况 年报
季报
月报 市统计局工交能源处、服务业处 年报5月6日前,季报、月报季、月后15日前 27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文化服务业财务状况(企业)
表 号:F371表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12)84号
有效期至:2013年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计量单位:万 元
指标名称 代码 法人
单位数(个) 固定资产原价 本年折旧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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