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题--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应对20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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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未签订服务期协议,公司利益无保障 分析 :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的人才激励机制存在问题,同时,更重要的是,企业没有健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也没有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意识,致使企业对人才流失束手无策,造成巨大损失。 员工休息休假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健全的教育培训制度,无法对接受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进行规范的服务期约定。 注重证据收集。与专项培训有关的费用票据应妥善保管,否则,对员工违约责任追究缺乏事实依据,企业利益无从保障。 减少试用期期间员工的培训,因为试用期内员工辞职不需要支付培训费用。 三、日常管理 【案例五】休息日加班,企业可以通过调休以降低用工成本 案情 :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休息日加班,小王表示同意。加班过后,经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统一休息,作为对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小王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要求发给其200%的加班费。 问题:那么,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小王支付加班费呢? 三、日常管理 【案例五】休息日加班,企业可以通过调休以降低用工成本 分析 :《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是由企业来决定的。 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王应当服从。 三、日常管理 【案例六】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加班 案情 :某公司是一家新建的纺织企业。由于行业特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实行每天9小时工作制,在结算工资时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 问题:该公司的上述操作方法是否合法? 三、日常管理 【案例六】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加班 分析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强制采取9小时工作制是违法的,可能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采取9小时工作制确实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又经过与工会和员工的协商。 一般要合同上注明这点很重要。 三、日常管理 【案例七】“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 某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徐某去年入职,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合同期为两年。公司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度,也没有规范的考核体系,但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以销售额为标准的“末位淘汰”制度。 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徐某属于“末位淘汰”范围。因此公司书面通知徐某被淘汰。徐某在接到辞退通知后表示不服,认为公司“末位淘汰”制度不合法。 问题: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吗?这类情况该怎么处理才是合法的? 三、日常管理 【案例七】“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与劳动者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末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因此“末位淘汰”是有理有据的。 也有的用人单位认为,“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不是说只要是“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违法的,只是以考核处于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才是违法的。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对于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将调离某一职位,即调岗。还有的用人单位对于处于末位,在经过培训后仍然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之续签,即终止劳动合同。 三、日常管理 【案例八】解除劳动合同批准权 案情 :李某于2002年8月到北京某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终止期限到2010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任销售,工资不低于1200元。2008年8月5日,李某曾以本人得不到公司领导认可为由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得到公司批准,李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08年10月20日,公司以批准2008年8月5日离职申请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另:公司得到公司书面批准,要求2008年11月5日离职,但李某在2008年11月1日发现自己已还孕。李某不愿意辞职,公司还是按时要求员工离职。 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三、日常管理 内容合法的第一个条件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周六固定加班”的规定,有强迫劳动的性质,应属无效。还有“经理层以上无加班费”的规定,违反薪资支付的法律规定,无效。还有比如“员工必须服从工作调整,不得异议”、“不得与同事谈恋爱,否则解除合同”等等,都属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违纪解除规定的合理性也是其有效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是很多相关论述都未曾提及的。比如,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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