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际赛车场3小时耐力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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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際賽車場3小時耐力賽
比賽日期:2010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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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1600c.c N+組
2000c.c N+組
公開組
*進口車種 1800c.c以下要在2000c.c組N+參賽
*進口車種 2000c.c以下要在公開組參賽
車重: 1600c.c.組N+ 950kg
2000c.c.組N+ 1050kg
* EG. EK 950kg
* DC2 1050kg
公開組 1300kg
* 進口車種2000c.c以下 1050kg
1.比賽規則:
每輛參賽車最少2名車手,每名車手比赛时间不得45分鐘,每次換人後要到裁判員處報到
排位賽以每輛車各車手在15分鐘內最快單圈的平均時間
A車手+B車手/2=平均時間
A車手+B車手+C車手/3=平均時間
A車手+未能排位(A車手+4秒)/ 2=平均時間
A車手+B車手+未能排位(A車手/B車手最快選1+4秒)/3=平均時間
A車手+未能排位(A車手+4秒)+未能排位(A車手+4秒)/3=平均時間
排位賽最多分三階段,每階段之間停10分鐘 入油:
統一工具入油(大會提供,按金1000元)
在各比赛项目入油時車手不得在車內,維修員不得對車輛有任何維修,車輛要在地面,最少有一名維修員拿著滅火筒在入油員旁邊(滅火筒大會提供,按金300元)
報名費:每輛車6000元(RMB)
1.1 所有练习成绩和比赛成绩以及官方的公告将被张贴在官方公告栏中。
1.2 针对某个人的决议或通告,将在仲裁委员会下达后25 分钟内送至本人手中,接收人需签字确认已经收到此文件。
1.3 事故是指任何涉及一名或多名车手的事件,这些事件由赛事总监报告给仲裁委员会(或由仲裁发现后转交赛事总监调查),这些事件包括:-根据《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总则》141 条对导致比赛中断或有违反《本规则》、《通则》及《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总则》的行为进行判罚。
- 一辆或多辆赛车错误发车。
- 撞车。
- 车手冲出赛道。
- 非法阻止合理超车。
1.4 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任何造成事故的车手进行下列处罚:
a) 根据赛事总监的报告或要求,仲裁委员会全权决定是否对违规车手给予处罚。
b) 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传达给报名者或车手时、报名者或车手必须签字。
c) 在出现事故时(见规则1.3 条),当事报名者和车手不得离开赛车场,除非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报名者或车手将受到罚款1000 元或停赛的处罚。
1.5
a) 处罚车手通过维修区:该车手必须按照维修区限速驶过维修区才称为完成处罚,方可再次加入比赛。从车队签收后,被罚车队必须立即通知被罚车手。该车手在见到“P”字牌和自己的车号起,最多可以驶完三个完整圈,必须按照维修区限速进入维修区开始罚时阶段,只有在赛车驶出维修区后,罚时阶段宣告结束,赛车可以重新开始比赛。
b) 车手受到罚时处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该车手比赛初步成绩里直接加入所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名者和车手。
1.6 仲裁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处罚的通告将遵循以下两种程序的其中一种执行:
a) 仲裁需要将罚时的书面通告发给报名者,并且要确保这份通告由报名者或车手签收,通告上注明判罚的种类。如果赛车场在维修区内有计时成绩显示器,需要将处罚显示在维修区的显示器上。
b) 在任何情况下,车手通过维修区内接受处罚期间,不得对赛车进行维修或调整(例如:更换轮胎等)。
c) 任何不遵守本规则条款1.4a 和1.4b 的行为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处以停赛的处罚。
1.7 根据本规则1.4 条做出的任何判罚,不得违背《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总则》160 条款和161 条款。
抗议:
1.8 抗议内容必须写成书面材料并连同抗议费3000 元在组织者初步成绩公布 后30 分钟内通过赛事秘书处交至仲裁委员会。要求拆卸赛车发动机或变 速箱的抗议费为30000 元。
裁决:
1.9 除《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总则》列出的判罚外,仲裁委员会可以执行规则里列出的任何判罚和他们认为必要的判罚。任何对判罚、抗议和上诉有异意的情况时,应按照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总则第十一章、十二章、十三章处理。
1.10各组别在预车检结束后不得更换车手,除非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更换车手须得到仲裁委员会批准,且在排位赛开始之前,并缴纳申请费用3000 元人民币。
允许最多同场发车数量:
1.11 许进行练习和参加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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