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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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之规范
4.1. 劳资关系法律制度
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政府公报》刊登第24/89/M号法令
废止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五期《政府公报》副刊刊登第101/84/M号法令及其它违背本法规之法例。
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报》刊登第32/90/M号法令修订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六条。
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二副刊刊登第40/99/M号法令废止第九条第二款之条文。
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8/2000号法律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令 第24/89/M号
四月三日
澳门劳资关系
第一章
概 则
第一条
法令的对象
一、关于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区工作者之间工作关系的合约,系自由者,但不妨法定最低条件的遵守。工作关系或由有关团体代表自由接纳惯例而产生,或由机构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风俗习惯产生。 b5E2RGbCAP
二、除散见经订定或将来订定的其它条件外,本法令订定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间合约应遵守的最低条件。
第二条
定 义
为本法令的效力起见,除另有不同之规定外,定义如下:
A ) 「雇主」系指所有及任何个人或集体按照与工作者签订的工作合约直接使用一个工作者的工作活动,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该标准得系依确实取得之结果; p1EanqFDPw
B ) 「工作者」系指享有在澳门居住身份之人士将其工作活动通过合约提供予一直接雇主且受后者管辖及指挥,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该标准得系依确实取得之结果; DXDiTa9E3d
C ) 「工作关系」系指雇主与为其服务的工作者所定或应有的,与经提供或应提供的服务/工作活动,及该提供应进行之方式有关的行为、权利与义务的整体; RTCrpUDGiT
D ) 「工作条件」系指与雇主及工作者在有关工作,或在提供服务场所之行为及做法有关的所有及任何权利、义务或情况; 5PCzVD7HxA
E ) 「超时工作」系指在平常工作时间外所提供的一切服务;
F ) 「长期性工作者」系指与同一雇主有连续工作关系一年或以上的工作者;
G ) 「平常工作时间」系指工作者有责任提供的小时数;
H ) 「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平常时间起止及工间休息时间的订定。
第三条
实施范围
一、本法令所定制度,可实施于所有活动方面的一切工作关系,包括公共机构及公共资本机构。
二、本法令不实施于公共行政方面,以及在有关工作关系上受公务员章程所管制的机构或人士。
三、本法令的规定亦不包括下列的工作关系体系:
A ) 家庭工作关系;
B ) 法律或实际上具有家庭关系及同膳宿者之间的工作关系;
C ) 为具体订定服务者全部提供服务及有自主权,并透过整体定价所立合约而产生的工作关系;
D ) 由雇主与非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现时实施的特别规则管制。
四、第二、第三及第四章的规定,不实施于工作者在其住所提供服务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所有工作者享有同等就业机会,以及在就业及提供服务上的同等待遇,作为承认对所有人有此权利的效果,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信仰、所属组织、政见、社会阶层或社会背景。 jLBHrnAILg
第五条
较有利原则
一、本法令之规定并不影任何雇主与为其服务之工作者间已遵守及实行的较有利的工作条件,而不论该等较有利条件的始源。 xHAQX74J0X
二、对本法令绝对不得意味或理解作为将雇主与工作者所定或遵守的工作条件减少或撤销,而系出于惯例、机构章程或风俗习惯而订立遵守者,但该等工作条件须系与本法令所定者较有利而言。 LDAYtRyKfE
第六条
传统制度的优先
雇主与工作者之间,或有关组织代表之间所订的一切协议或协议,原则上系被接纳者,即使其规定与本法令之规定有异;但其施行对工作者引致之工作条件,较诸本法令所引致者更为有利便可。 Zzz6ZB2Ltk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障
第七条
雇主的义务
一、雇主应:
A ) 尊重及以礼对待工作者;
B ) 在共益要求范围,给与工作者合理的及与其工作相符的工资;
C ) 给与工作者不论在体质及精神方面良好的工作条件;
D ) 为工作者生产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
E ) 对工作者因工作意外及/或因提供服务导致患病所产生的损害给与赔偿;
F ) 遵守由工作关系及其管制规则所产生的其它义务。
二、雇主必须在一月及二月份内将有关工作时间、提供方式、周假及年假、必遵假日、职业病、工资、妇女及儿童的工作,以及外籍及无国籍人士的工作等,以适当时所提供的表格,经填妥后送交劳工事务室。 dvzfvkwMI1
第八条
工作者的义务
一、工作者应:
A ) 尊重和以礼及忠诚对待雇主、其上级、同事及与机构有关系的其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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