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杆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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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买卖合同
电杆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电话:
卖方(乙方):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 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名称、品种、规格:12m预应力电杆
2、数量:120根
3、交货时间:款到10日内
4、交货地点:巴彦乌来改矿点
5、价格及货款支付:
(1)单价:2431元/根,总价:291720元
(2)货款的支付时间:2012年1月10日
6、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7、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30%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物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其它约定:
8、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物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
9、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
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应该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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