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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执人员持证上岗制度.doc

发布:2016-12-07约1.5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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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全县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或者云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五、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本单位应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一、按一般程序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的机构与审核决定的机构分开。 二、县政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法制办审核后,报县领导签批。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然后报单位领导签批。未设法制机构的,指定本单位不具有处罚职能的机构承担审核任务; 四、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要对审核的案件逐一进行登记,设置登记簿。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对下列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5、国家或省系统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其他规定的。 二、县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县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报县法制办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该组织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重大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上报备案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7日内进行,并提交规定样式的备案登记表,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县法制办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一、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都应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统计、汇总、上报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按《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每年10月上报一次,在报县政府法制办同时,还要上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报表起止日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 三、各乡镇政府法制部门和中、省直、县属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汇总本辖区、本单位、系统的报表,报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违法行政处罚举报受理制度 一、县政府实行对违法行政处罚的举报受理制度。主管部门为县政府法制办。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各种方式向县政府法制办投诉或举报。 三、县政府法制办对举报案件按规定进行办理,办理结果,按来源渠道进行反馈。 四、对举报受理案件进行登记,设置登记簿。 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 一、 对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二、对发生错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生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实行追偿。 四、错案追究制度由法制部门负责执行,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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