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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内容体系研究
社会信息的 80% 由政府所拥有,如果政府信息不公开,必然导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满足民众对于社会信息公平的利益诉求,不利于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世界上许多民主国家都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广义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积极影响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确立了完整的信息公开制度,甚至制定了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来保障公民知情与监督权利。政府信息的开放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当今世界国家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政府信息公开事关国家、民族和公众,其意义十分重大。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保障公民权利(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预防权力腐败。信息公开的目标是要树立党和政府开放包容的形象,形成政治廉洁与社会文明,实现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
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经于 2007 年正式颁布,并自 2008 年 5 月起正式施行。《条例》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制度化建设的新台阶,成为我国发展现代民主政治、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举措,也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规依据。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既顺应了国际趋势,也为我国的社会建设、经济腾飞及政治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信息保障。
《条例》实施至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规范化运作了 5 年多,各地政府信息公开都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各地以政府信息公开为资源应用基础推进电子治理,以实现政务透明、积极回应的建设目标,但政府层面所开展的信息公开实践活动也面临着众多挑战。
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仍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发展程度不相适应,未能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透明程度的诉求。另外,各地政府在积极落实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这几个方面的叠加导致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得不尽如人意。为此,本文拟开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内容体系研究,分析政策内容是否完备以及应如何进行完善。
1 文献回顾与理论基础
1. 1 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研究
自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国内外掀起了政府改革的浪潮,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也成为了热点和趋势。
许多国外学者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研究观点,例如,J. D. Zelezny 认为政府、公众和传媒的互动对政府信息公开有重要作用。J. E. Fountain 提出了借助信息技术发展和制度创新,在具体实践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G. G. Van Ryzing 等认为政府信息资源作为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其开发应用的目标是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获取的需求,同时发挥其应用作用以改变政府信息资源闲置的状况。一些学者对相关理论进行了探索,例如,C. Anne 论述了协同信息整合服务的关键性作用; S. D. Sharon 等研究了用户、使用、组织能力、技术等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维度,他还提出了信息政策的原则。更多学者在实践领域开展了研究,例如,B. George 等分析了美国联邦政府网站的介入水平和原因; 还有学者结合案例探讨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结合调查数据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建构,并开展了国家制度法案研究等。
国内学者主要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形式、范围、作用、与政务公开的区别、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绩效评价、公众满意度、影响机制等基本理论。此外,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工作实践、地区案例及国内外比较也开展了研究。学者们在研究《条例》的内容体系时,也指出了其不足之处。例如,侯登华、张祎慧认为,《条例》部分条款用词过于笼统,不能有效指导工作实践,并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分析为基础,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条例》法律阶位低、法律体系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可以看出,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分析、实践探索以及比较研究几个方面。但目前缺乏理论指导实践的信息政策内容体系的系统性分析研究。
1. 2 信息政策的相关研究
“信息政策是指一整套旨在促进、限制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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