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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遗产税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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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111 《遗产税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详题 本条例旨在修订及综合与遗产税有关的法律。 [1932年2月26 日] (本为1932年第3号(第111章,1950年版)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遗产税条例》。 条: 2 适用 L.N. 210 of 2005 12/02/2006 本条例适用于在1916年1月1日或以后而于2006年2月11日以前去世的人;就任何在1916年1月1日 以前去世的人而言,如在1921年5月2 日以前尚未有人申请承办其遗产者,则本条例亦适用。 (由2005年第21号第3条修订;由2005年第210号法律公告修订) 条: 3 释义 L.N. 210 of 2005 12/02/2006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包括不论在何地成立为法团的任何法人团体; “去世时转移的财产”(property passing on the death) 包括于死者去世时立即转移或相隔任何期间始行 转移的财产;该财产的转移可为确定或待确定的、亦可为原本的转移或以取代方式按限制而转 移的;而“去世时”(on the death) 亦包括“在仅可依据该宗死亡才可以确定的一段期间”(at a period ascertainable only by reference to the death); “平均率”(average rate) 就任何公司而言,指一个百分比年率,而该百分率用以下方法确定─ (a) 计算该公司在各有关会计年度的纯利总额,如该公司在该等年度中的任何年度蒙受亏 损,则将亏损额自该总额中扣除; (b) 将该款额除以该等年度的数目;及 (c) 将所得结果,与该公司凭借第35条于死者去世时转移的资产的基本价值相比,而该资 产价值是经扣除根据第39条规定应予扣除的免税额的; “成员”(member) 就公司而言,指以持有人本身的权利持有该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的人;亦指拥有该 公司股份或债权证权益的人,而不论该等股份或债权证,是由该人或他人以非拥有权者的身分 所持有的; “附表1适用部分”(applicable Part of Schedule 1) 就─ (a) 于1931年2月27 日以前去世的人而言,指附表1第1部; (b) 于以下列表第1栏所示日期或以后但于该列表第2栏所示日期以前去世的人而言,指该 列表第3栏所示的附表1的部分— ( 由2005年第21号第4条修订) (c) (由2005年第21号第4条废除) 列表 第 111 章 - 《遗产税条例》 1 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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