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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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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祥,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村户口,临邑县宿安乡小营村人。王某祥于2006年12月14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由临邑县公安局审查,于2006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已侦查终结。
经证实上诉被告人放下如下罪行:2006年12月11日上午。因为家庭琐事,当王某祥发动三轮车准备出去时,王某东从屋里拿出铡刀砍三轮车脚没能得逞,便抡起铡刀砍到了王某祥右后腰。待王某祥苏醒后,拿起木棍将王某东打了一棍,随后王某祥与王某东夺铡刀,王某东其后与李某芹将王某东(王某祥的父亲)用一根六七米的红色尼龙绳绑在椅子靠背的木塑棍上,然后王某祥用困啤酒瓶的白色2、3米长绳子从前往后套住他的脖子绑在椅子背上。王某东威胁并要求王某祥放开自己,不然挣脱之后弄死王某祥和李某芹。于是王某祥用黄色塑料袋,捂住他的嘴和鼻子,将其杀死。晚上七点到十二点这段时间,玩某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祥将王某东的尸体用蓝色双力牌的三轮车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记,被害人尸体现场提取检验报告,抛尸用的三轮车,及旅游鞋。
证人:苏某梅,
综上所诉犯罪嫌疑人王某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此致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临邑县公安局(印)
年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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