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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法概述(20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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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问题 第二节 环境法的发展和现代职能 第三节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环境的定义 “环境”概念的科学基础 “环境”的构成要素 “环境”的内在特征 “环境”概念的科学基础 环境的定义是以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相关定义为科学基础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生物学分支学科。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及其保护与改善的科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的定义,“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环境按主体可分为以人为主体的人类生存环境和以生物为主体的生物界生存环境, 部分国家的“环境”定义以人类为中心。 斯里兰卡《国家环境法》:“环境是指围绕人类的物理因素,包括土地、土壤、水、大气,气候、声音、气味、味道和各种动植物生物因素。” 部分国家的“环境”定义是不以人类为中心的。 印度《环境保护法》“环境”“包括水、空气、陆地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三者与人类、其他生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他物质间的相互关系。” “环境”的构成要素 部分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要素只包括自然要素 阿塞拜疆《环境保护法》“环境”是“一系列的围绕着人类但又独立于人类活动的有生命或无生命的自然环境。” 部分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要素既包括自然要素,也包括社会、文化要素。 新西兰《环境法》,“环境包括:(1)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包括人和社区;(2)所有自然和物质资源;(3)那些具有审美、文化、娱乐等属性和特性,能给人们带来愉悦感受的区域;(4)以上述(1)到(3)项事物产生相互影响的社会,经济,美学和文化条件。” “环境”的内在特征 环境的生态性 环境的社会性 环境的相互关联性 尼泊尔 “环境意味着自然、文化和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经济和人类活动和他们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动和内在关系。” 印度将“环境”定义为“包括水、空气、陆地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三者与人类、其他生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他物质间的相互关系。” 墨西哥《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是“自然的、人造的、或由人类为实现自身及其它生物体的生存和发展而引进的元素在特定时间及空间中相互作用的集合。” 中国《环境保护法》:“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民法的“环境”与环境法的“环境” 环境问题 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从而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分第一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 关联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由于外来物质和能量的介入,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从而造成对环境和人类不利影响的现象。属于介入性损害 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 关联词:工厂污染、室内污染、车内污染 环境破坏 广义指所有改变环境的天然状况的行为。 狭义则指人们对环境施压的影响(从环境取出或者开发某种物质)超过其的承载能力,从而造成对环境和人类不利影响的现象。属于取出性或者开发性损害。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都是开放性和相对性的概念。 环境法所关注的环境问题的特征: 外部性 公共性 环境损害—环境自身的损害,环境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减损、灭失等。 环境污染和破坏可以导致人体健康、财产和环境损害。 第二节 环境法的发展及现代职能 环境法的现代职能 一、分配环境利益、实现环境正义 环境利益—人们对其生存环境中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所享有的利益. 分配包括: 一是对自然资源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对人类不同需要的满足进行分配。 二是在不同的需求主体中合理分配环境利益。 环境法这一任务主要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环境权利(力)义务来实现。 环境法的基本权利(力),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 公民环境权—主要代表着环境资源中的生态环境利益。 企业的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权—主要代表环境资源中的经济利益 政府的环境管理权—需要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 与环境法上权利(力)相对应,环境法上确立的主要责任有政府的环保行政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社会的环保责任。 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传统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 自然是财产权的客体,人们权利的对象 现代环境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 自然是相对独立的主体,有其独特的利益和需要,人需要与自然进行利益和意志的交流和妥协 这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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