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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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一、总则
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
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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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洁净度级别≥0.5um≥5um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100级3,500051
10,000级350,0002,0001003
100,000级3,500,00020,00050010
300,000级10,500,00060,0001,000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
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
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
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
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清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
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
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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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6.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7.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
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
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二、无菌药品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监督下的局部100级:大容量注射剂(≥50毫升)的灌封;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
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
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2)非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剂;
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