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决议.docx
会议纪要决议
会议纪要决议
【篇一:会议纪录、纪要,决定、决议的区别】
会议记录内容
第一部分是记录会议的组织情况、应写明:
1.会议的名称;
2.开会的时间;
3.开会的地点;
4.出缺席和列席人员;
5.主持人的姓名;
6.记录人的姓名;
7.备注;有些会议还要写清楚会议的起止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是记录会议的内容,这是会议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
1。要写明发言人的姓名,发言的内容,包括讨论的内容,提出的建议,通过的决议等。必要时,还要记下表决情况(如全体通过或多少人同意,多少人异议,多少人弃权)。
2。记录还要记下会议的有关动态。如发言中的插话、笑声、掌声,临时中断以及会场重要情况等等。
3。会议结束,记录完了,就要另起一行写“散会”两字。重要的会议记录,要有主持人和记录人在正文结尾右下方签字。
4。会议的记录在方法上有详细记录和摘要记录两种。这两种记录,采用哪一种,要根据会议的性质和内容来定。
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的区别
三是归纳法。就是把会议中研究、讨论的内容归纳成几个问题来写。适用于规模较大、内容复杂的会议。写作时,可根据表达内容的需要,分条列项写或拟小标题分部分、分层次写。
总之,无论是哪种写法,都要围绕会议中心和目的选材、剪裁,突出重点。
③结尾的内容通常是提出希望、号召,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也可以在写完主体部分后即全文结尾。
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会议纪要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它不能离开会议实际搞再创作,不能搞人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补齐。否则,就会失去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违反纪实的要求。
2.表达的要点性。会议纪要是依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撰写会议纪要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成果,而不是叙述会议的过程,切忌记流水帐。
3.称谓的特殊性。会议纪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写法。由于会议纪要反映的是与会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常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就是称谓特殊性的表现。
会议记录是当事人记录会议情况以供备查的一种文体。
一般会议记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议的组织情况,要求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等。另一部分是会议的内容,要求写明发言、决议、问题。这是会议记录的核心部分。
对于发言的内容,一是详细具体地记录,尽量记录原话,主要用于比较重要的会议和重要的发言。二是摘要性记录,只记录会议要点和中心内容,多用于一般性会议。
会议结束,记录完毕,要另起一行写“散会“二字,如中途休会,要写明“休会“字样。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实际上就是某个会议经过与会人员讨论,对某件事情所作出的决定。
“决议”应用比较经常的是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党委讨论决定的事情一般叫“决定”。
举例说明:《入党志愿书》上就有党支部通过某某同志入党的决议。再如,党支部经过讨论,要对廉政建设方面提出一些要求或规定,就可以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或支委会决议,要求党员贯彻执行。
决议”和“决定”的区分
决定是党政领导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安排和规定的指导性、指挥性公务文书。在实际运用中,还应对“决议”和“决定”做以下区分:
1.从制作程序上区分
“决议”须经某一级机关或组织机构的法定会议对某一议题进行集体讨论,由法定多数表决通过,然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会议的名义公布。而“决定”却不一定经过法定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种会议讨论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也可由各级领导机关直接制作并予以公布。
因此,可以认定,凡未经有关法定会议讨论通过这一程序,而是以领导机关的名义发布的议决性文件,就只能使用“决定”。
2.从作用上区分
“决议”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而“决定”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
3.从内容上区分
①在会议讨论通过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的,用“决定”。若只是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的,用“决议”。
②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用“决定”。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用“决议”,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的附件。
③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处分,用“决定”。审议机构成立或撤销,用“决议”。
4.从写法上区分
公布性决议、批准性决议一般写得比较简要、笼统。阐述性决议除指出指令性意见外,还要对决议事项本身的有关问题作若干必要的论述或说明,即作一些理论上的阐述。
“决定”的写法与“决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