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政策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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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某地11人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长江12日旅游活动。由于旅游公司安排的船期误点,致使游客在经过长江三峡著名景点西陵峡时,大部分时间是在夜间通过,未能欣赏到西陵峡的风光。而西陵峡景点的段程长达170公里,约占三峡全程的三分之一。游客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法院应该让旅游公司退还游客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差额的20%。
理由: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要接受游客的诉讼。
2.经营者的义务规定,经营者要依照法定或者约定向消费者履行义务。此案例中,旅游公司因为自身原因导致船期误点,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游客的旅游活动,所以法院要对旅游公司进行处理。
案例二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问题:(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叫要约邀请甲厂的答复,商场给甲厂的第二封信,乙厂的答复。因为该三者均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因其向特定人发出且内容具体明确如包括具体的价格和数量。3)如果甲厂未能在5月20日收到商场给甲厂的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可否径直发货?为什么?合同不成立,甲厂不可径直发货,因为甲的信件属于要约,合同的成立须有对方的承诺,而在《合同法》上沉默不视为承诺。故未收到答复合同不成立。4)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未能在5月30日送达乙厂,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如果信由于邮局原因位能在30号到达,构成承诺的迟延,对于迟延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即乙厂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而构成新要约,否则乙厂没有表示,视为接受承诺,合同成立。5)如丙与乙是竞争对手,知道乙厂与商场正在洽谈购买电话机事宜,丙向商场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电话机价钱为每部30元,其目的就是阻止乙厂与商场订立合同,而后,在商场与丙接触的过程中,丙又不同意每部30元,致使商场错过时机,无法购买A型电话机。丙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商场可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丙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法》42条,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厂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某日,何某在自己的自行车筐中发现了一份打印的“好消息”,写道:“成人培训中心有意出售10部全新日本原装佳能照相机身,每架价格为4760元,欲购买者务于两日内携带现金到培训中心,找宋某购买,如怕丧失良机,可在见到此条时,先给培训中心宋某处打电话预定,然后交款提货。何某早想购买这样一部相机,马上按照指定的电话号码,给宋某拨通了电话,请求他给预留一架,第二天去交款提货。宋某接到电话后,满口答应。第二天,何某找到宋某要求交款提货。宋某说:“要4760元买走可以,但是必须以每个2600元的价钱,再买一个28—105的镜头,如果单买机身,每架5060元。”何某拿出他们散发的“好消息”,宋某却说,“这个好消息是我们发的,价钱、联系人及其地址都没错,但是,以这个价钱出售,我们是有条件的,再说,我们是为了吸引买主才这样写,并不是说我们就非得按上面标明的价钱去卖。”试问:成人培训中心的“好消息”是不是一个要约?为什么根据《合同法》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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