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已於另一交易所上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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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82-15 (2015年8月)
事宜 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未經審核季度/中期財務資料事宜— 新上市
申請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已於另一交易所上市
上市規則及規定 《主板規則》第2.13 、4.11 、8.06 、19.14 及19.39條
《創業板規則》第7.12 、7.13 、11.11及17.56條
指引提供 首次公開招股交易組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不取代合資格專業顧問的意見。若本
函與《上市規則》存在衝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規則》為準。有關《上市
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部查詢。
1. 目的
1.1 本函旨在就主板/創業板新上市申請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
的情況下有關申請人上市文件的財務資料披露提供指引。本指引信取代指引信
HKEx-GL1-06 、上市決策HKEx-LD54-4及上市決策HKEx-LD54-5 。
1.2 聯交所希望上市申請人籌備上市申請時遵循本函的要求。
2. 相關規則
2.1 《主板規則》第2.13條/ 《創業板規則》第17.56條規定:
(a) 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必須清楚陳述,並採用聯交所及╱或證監會不時指定或
建議的淺白語言;及
(b) 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
2.2 《上市規則》要求會計師報告須遵照下列會計準則編制而成:
(a)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見《主板規則》第4.11條/ 《創業板規則》第7.12
條);
(b)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見《主板規則》第4.11條/ 《創業板規則》第7.12
條);
(c) (如屬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其年度財務報表的中國發行人)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見《主板規則》第4.11條/ 《創業板規則》第7.12
條);
1
(d) (如海外的主板上市申請人於聯交所第二上市)《美國公認會計原則》
(見《主板規則》第19.39條);或
(e) (如海外的創業板上市申請人的主要業務活動並沒有包括地產發展及╱或
投資,而該海外上市申請人已採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 ,並已在或將會
同時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全國市場上市) 《美國公認會計原
則》 (見《創業板規則》第7.13條)。
2.3 除允許採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情況外(見上文第2.2(d)及2.2(e)段),採
1
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中國企業會計準則》 以
外的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須說明其與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1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之間任何重大
差異所產生的財政影響(見 《主板規則》第19.14及19.39條/ 《創業板規則》第
7.14條)。
2.4 按 《主板規則》第8.06條/ 《創業板規則》第11.11條規定,所有情況下的申報會
計師報告的最後一個經審核會計期間的結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發日期不得超過6
個月。
3. 指引
3.1 為了給投資者提供有意義的資料,上市文件應盡可能載入經審核的財務資料。聯
交所不接納選擇性披露根據適用會計準則編制的未經審核財務資料 ,但不反對在
上市文件中載入管理層討論。
3.2 若新上市申請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已於另一交易所上市,並已根據該交易所的規
則和規例刊發涵蓋期比《上市規則》所規定(見 《主板規則》第8.06條/ 《創業
板規則》第11.11條)更近期的未經審核季度/中期財務報表 ,該上市申請人的香
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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