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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 年 3 月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程序
1. 詮釋
1.1.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本「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程序」所 用 的詞語,其涵義將與《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則》(「《 交易所規則》」) 所界定的詞語相同。
1.2. 在本「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程序」中,除非內文另有規定:
「准入申請」指上訴人提出成為交易所參與者的申請或指交易所參與者提出成為期
權交易所參與者的申請;
「上訴人」 指就董事會對准入申請所作決定提出上訴的申請人;
「主席」 指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的主席;
「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 指為對董事會准入申請決定提出的上訴展開聆訊
而召開的委員會;及
「秘書」 指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的秘書。
2. 引言
2.1. 本「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程序」的目的在訂立按《交易所規則》上訴人就董事會
准入申請決定提出上訴須依循的程序。
2.2. 本程序須與《交易所規則》一併閱讀,並構成《交易所規則》的一部分。
2.3. 本「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程序」旨在使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可迅速處理
上訴人就董事會准入申請決定提出的上訴要求。為此,本「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
程序」具彈性,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可在董事會批准下,因應個案具體情
況而更改程序。
3. 申請就董事會准入申請決定提出上訴
3.1. 如董事會拒絕准入申請,申請人可就其決定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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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有關人士必須於獲知會董事會的決定後 14 個營業日內,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展開上
訴,書面通知須??明上訴人的名稱╱姓名、上訴針對的決定、上訴理由、所有重大
資料,並附載所有上訴相關文件的副本。
3.3. 上訴人尋求就董事會的決定提出上訴前,須就准入申請向本交易所提供所有資料。
3.4. 上訴人不得向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提供其之前不曾就准入申請呈交的新資
料或證據。
3.5. 如秘書收到根據第 3.2 條提出的上訴申請後發現上訴人擬提供其之前不曾就准入申
請呈交的新資料證明,秘書可要求上訴人撤回上訴及重新提交准入申請。
4. 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
成員
4.1. 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有三名成員,全部三名成員均須出席聆訊達到法定人
數。三名成員為:
(a) 主席為香港交易所獨立非執行董事兼現貨市場諮詢小組主席;如其未能出席聆
訊,現貨市場諮詢小組副主席或主席委任的一名香港交易所獨立非執行董事可
成為其代表;
(b) 由主席委任、不涉及現貨市場日常營運的一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
及
(c) 由主席委任的一名香港交易所獨立非執行董事。
5. 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的准入上訴程序
5.1. 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須於收到上訴人書面申請連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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