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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化遗迹法律保护模式制度与经验.PDF

发布:2018-03-30约1.4万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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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化遗迹法律保护模式、制度与经验 曹 霞; 陈海宏; 姜卓云 [摘要]文化遗迹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基于保全历史传统、民间工艺或 城市规划与设计,维护村落历史风貌而施以保护的物体本身、物体的复合 体或部分物体。文化遗迹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诸多国家 采用财产法和环境法保护文化遗迹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要 及时更新保护理念,摸清文化遗迹家底、打造专业的保护队伍、建立科学 而有效的立法与管理体制,要强调对文化遗迹的整体保护、重视多元主体 参与保护,同时关注文化遗迹保护技术、重视文化遗迹的活用、教育与 培训。 [关键词]文化遗迹;法律保护;国外保护模式、制度与经验 文化遗迹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基于保全历史传统、民间工艺或城市规 划与设计,维护村落历史风貌而施以保护的物体本身、物体的复合体或部 分物体。[1]这些文化遗迹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祖先聪 明才智的体现,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也是一国开发人文旅游资源、促 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鉴于此,世界各国各显身手,采取各种法 律手段,不遗余力地保护这些文化遗迹,收到了良好效果。在我国着力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文化软实力的今天,借鉴与学习他国通 过法律手段保护文化遗迹的经验和做法大有裨益。本文对美国、法国、日 曹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 陈海宏,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环资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姜卓云,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环资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Robert Pickard,“PolicyandLawinHeritageConservation[1]”,LondonandNewYork, 2001:138.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本与意大利的文化遗迹保护法律制度进行考察,以期为完善我国文化遗迹 保护法律法规,有效保护我国文化遗迹提供参考借鉴。 一、国外文化遗迹法律保护的模式 从保护模式的角度来看,国外对文化遗迹的法律保护,主要可以分为 财产法保护模式和环境法保护模式。 一()财产法保护模式 国外对文化遗迹的法律保护主要沿用传统的法学理论,将文化遗迹定 位于 “财产”,从保护 “财产”的角度来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在这个过程 中,由于 “财产”归属方法不同,因而形成 了不同的保护模式。主要包括 以公权为主的财产保护模式、公权与私权相结合的财产保护模式两种。 1.以公权为主的财产法保护模式 公权保护模式强调文化遗迹的国家绝对所有权,不承认任何文化遗迹 属于任何个人,否认私人的所有权。世界上采取这种保护模式的国家极 少,主要代表是埃及。埃及 1983年颁布了 《文物保护法》,[2]确定了国家 对文化遗迹方面的绝对权力。例如,该法规定, “一切文物属于公共财产” 第(六条), “自本法生效之 日起,禁止文物买卖活动” 第(七条), “禁止收 藏任何文物”第(八条),“个人或团体已使用遗址或具有历史价值的地域、 建筑物,并不因其使用而享有 占有权,如有必要,文物局可让其迁出,并 给与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未经登记的文物古迹, 要向文物局报告。这类文物属 国家所有,文物局要采取措施加 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2.公权与私权相结合的财产法保护模式 基于对文化遗迹所有权的区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了 “公权和私 权相结合”的保护模式。这种模式在对国家所有的文化遗迹进行公权保护 的同时,也对私人所有的文化遗迹在确认其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通过立 法确认为国家文化遗迹的组成部分 ,赋予私人文化遗迹所有者特定的权 利,确立了一种公权与私权保护相结合的模式。主要代表国家是 日本。日 本的 《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 , “重要文化财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 或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根据 《国有财产法》的规定属于国有财产者,由 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编: 《国外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改编》,北京:紫禁城 出版社[2] 1995年版,第 3-14页。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文部大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必须根据本法 及依法而制定的文部省令和文化厅长官的指示对重要文化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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