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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doc

发布:2018-09-24约1.24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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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岚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岚县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岚县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各部门要根据本细则划定职责,按相关规则制度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一条 岚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17条、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 第二条 岚县住建局负责受理物业企业资质申报和资质动态考核。 第三条 岚县住建局负责及时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错误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管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错误的由住建局处理并计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中;属于收费内容的由发改委负责处理。住建局要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 第四条 岚县住建局负责批准前期物业管理能否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 第五条 岚县住建局负责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 第六条:岚县住建局负责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 第七条 岚县城管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具有管辖权的物业管理区域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 物业管理区域在城管委所属社区的管辖权归城管委,社区之外的管辖权归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具有管辖权的城管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20条)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在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城管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 第十条 备案后由房产管理中心协助业主委员会刻章。(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 第十一条 岚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拟定我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培 训、学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委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岚县发改委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招投标。(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 第十三条 岚县发改委会同岚县住建局、岚县房产管理中心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予以处罚。(依据:《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21条)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您的在线图书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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