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笼埔断层带之禁限建问题与对策 - 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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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籠埔斷層帶之禁限建問題與對策
車籠埔斷層帶之禁限建問題與對策
謝志誠
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 授
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
緣起
1999 年 9月 21日凌晨 1時 47 分 15.9秒,發生芮氏規模七點三之大地震,震央
在北緯 23.85 度、東經 120.78 度,即日月潭西偏南 9.2 公里,地震深度 8.0 公里
(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第043號有感地震報告),造成中部地區嚴重受損,災情
遍及全台。大地震導致之地表破裂延伸約 96 公里,北自內灣雙琦,西延伸至豐原,
而後向南延伸至南投桶頭。由於集集大地震之震央位置靠近雙冬斷層(向北延長命名
為大茅埔斷層),有學者認為集集大地震可能是雙冬斷層之重新活動所引起;但更多
地質學者透過野外調查之實際觀察發現,車籠埔斷層之東側相對於西側抬高了 1~4
公尺,為一個逆斷層,其破裂長度超過 80 公里,加上車籠埔斷層所經過之地區都有
較嚴重之災情,且該斷層面向東傾斜,與震源位置相近,因而推斷集集大地震可能與
車籠埔斷層發生錯動有關。惟有學者則認為九二一大地震是由於車籠埔斷層及雙冬-
大茅埔斷層同時活動所引起,其積蓄已久之壓力在兩大斷層間大量釋放,造成地表多
處崩裂。
除了九二一大地震之成因歸屬問題外,另一個引起討論者是斷層帶之土地是否禁
限建及禁限建之範圍?本報告將從九二一大地震後斷層禁限建地區之劃設及期程切入
,介紹中央政府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斷層兩側私有土地重建問題,所擬具之「車籠埔
斷層帶土地處理方案」,以及為配合重建對策而修訂之法令條文。至於為何要劃設禁
限建地區且以斷層露出線兩側各 15 公尺為範圍,因事涉風險管理,專業論述頗多,
不另贅述。
禁限建範圍之劃設及期程
基於時效考量,並為避免民眾在斷層帶建築房屋,造成生命財產之損失,在更精
確之斷層分布圖尚未完成前,內政部營建署先利用比例尺五千分之一之車籠埔斷層分
布圖,於 1999 年 11月 8日函請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及南投縣政府依「建築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發布禁止於斷層露出線兩側各 50 公尺之範圍內建築,期限至 1999 年
12月 31日止(台八八內營字第 88778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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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籠埔斷層帶之禁限建問題與對策
1999 年 12月 24日,內政部營建署將都市計畫區內車籠埔斷層線一千分之一測量
地形圖,函請苗栗縣、台中縣 、台中市、南投縣政府立即辦理各該都市計畫區活動斷
層案通盤檢討,並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辦理禁限建公告。自 2000 年元月起,
斷層露出線兩側各 15 公尺範圍內(簡稱「斷層帶」)之公有地禁建,私有地則限建二
層樓、七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且為避免往後斷層帶房屋交易損及第三者權益,位於斷
層帶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將註記「位於斷層上」。
2000 年 5月 18日,內政部營建署進一步將非都市土地部分車籠埔斷層線一千分
之一測量地形圖,函請苗栗縣、台中縣及南投縣政府辦理禁限建,並依「實施區域計
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公告。
研擬「車籠埔斷層帶土地處理方案」
在禁限建公告之後,內政部營建署為進一步協助地方政府儘速解決車籠埔斷層帶
之私有土地重建問題,擬具「車籠埔斷層帶土地處理方案」,並於 2002 年 5月 23日
邀集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簡稱「九二一重建會」)、內政部地政
司、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共同研商後,提報 2002 年 5月 27日、
6 月 3日召開之「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執行協調專案小組」(簡稱
「專案小組」)第四十八、四十九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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