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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doc

发布:2017-08-15约2.66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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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县级科协)组织建设,促进县级科协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县级科协是当地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当地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当地党委、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当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县级科协要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县级科协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通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六条 推动科普场馆等各类科普基础设施发展,促进科普资源共建共享,提高科普服务能力。 第七条 加强组织网络和科普队伍建设,指导县级学会、基层组织及其他科普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作贡献。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当地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一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履行人民政协组成单位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十二条 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后备人才。 第十三条 发挥退(离)休科技工作者作用,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科普宣传等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培养、发现、举荐人才。 第十六条 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通则规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县级科协由县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县级科协是所属县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县级学会实行领导,对基层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科协接受上级科协的业务指导。县级科协的变更或撤销须经其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科协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县级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县级科协换届工作须在当地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指导下进行,应及时将换届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程序等重大事项向上一级科协报告。 县级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所属县级学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科技人员代表名额原则上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县级科协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所属县级学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酝酿协商、民主推选产生并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县级科协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酝酿和产生须在当地党委领导下进行,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推选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须从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量原则上占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左右。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县级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县级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科协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批准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三、批准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级科协由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人选变更须经委员会选举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五条 县级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加入县级科协会员,必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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