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卫函04号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docx
中环卫函04号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
一、前言
为了加强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环境卫生工作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劳动定额。
二、劳动定额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全国城镇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清扫保洁员、清运工、粪便处理工、垃圾处理工等。
三、定额标准
1.清扫保洁员
道路清扫:每人每日清扫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清扫质量达到《城市道路清扫质量标准》。
公共设施清洁:每人每日清洁公共设施数量不少于10个,包括公交站台、候车亭、公共厕所等。
生活垃圾收集:每人每日收集生活垃圾不少于5吨。
2.清运工
垃圾清运:每人每日清运垃圾不少于10吨,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垃圾转运:每人每日转运垃圾不少于20吨,转运过程中确保垃圾不散落、不污染环境。
3.粪便处理工
粪便清淘:每人每日清淘粪便不少于5立方米。
粪便处理:每人每日处理粪便不少于10立方米,确保无害化处理。
4.垃圾处理工
垃圾填埋:每人每日填埋垃圾不少于20吨,填埋场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垃圾焚烧:每人每日焚烧垃圾不少于10吨,焚烧过程符合环保标准。
四、工作内容
1.清扫保洁员
负责道路、公共设施的清扫、清洁工作。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初步处理。
负责保持清扫区域的卫生状况,及时清理垃圾。
2.清运工
负责垃圾的清运工作,确保垃圾及时转运至处理场。
负责垃圾转运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防止环境污染。
3.粪便处理工
负责粪便的清淘、运输和处理工作。
负责粪便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垃圾处理工
负责垃圾的填埋、焚烧等处理工作。
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处理效果。
五、考核办法
1.日常考核
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进行日常考核。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2.定期考核
每季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工作效果。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工作人员进行整改。
六、附则
1.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定额与本定额不一致的,以本定额为准。
2.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本定额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