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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卫函04号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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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卫函04号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

一、前言

为了加强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环境卫生工作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劳动定额。

二、劳动定额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全国城镇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清扫保洁员、清运工、粪便处理工、垃圾处理工等。

三、定额标准

1.清扫保洁员

道路清扫:每人每日清扫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清扫质量达到《城市道路清扫质量标准》。

公共设施清洁:每人每日清洁公共设施数量不少于10个,包括公交站台、候车亭、公共厕所等。

生活垃圾收集:每人每日收集生活垃圾不少于5吨。

2.清运工

垃圾清运:每人每日清运垃圾不少于10吨,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垃圾转运:每人每日转运垃圾不少于20吨,转运过程中确保垃圾不散落、不污染环境。

3.粪便处理工

粪便清淘:每人每日清淘粪便不少于5立方米。

粪便处理:每人每日处理粪便不少于10立方米,确保无害化处理。

4.垃圾处理工

垃圾填埋:每人每日填埋垃圾不少于20吨,填埋场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垃圾焚烧:每人每日焚烧垃圾不少于10吨,焚烧过程符合环保标准。

四、工作内容

1.清扫保洁员

负责道路、公共设施的清扫、清洁工作。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初步处理。

负责保持清扫区域的卫生状况,及时清理垃圾。

2.清运工

负责垃圾的清运工作,确保垃圾及时转运至处理场。

负责垃圾转运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防止环境污染。

3.粪便处理工

负责粪便的清淘、运输和处理工作。

负责粪便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垃圾处理工

负责垃圾的填埋、焚烧等处理工作。

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处理效果。

五、考核办法

1.日常考核

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进行日常考核。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2.定期考核

每季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工作效果。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工作人员进行整改。

六、附则

1.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定额与本定额不一致的,以本定额为准。

2.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本定额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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