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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表格.doc

发布:2017-02-02约8.13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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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轻伤) 王明 连云港正大司法鉴定所 一、原标准构成轻伤,新标准不构成轻伤(要求提高)的: 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 面部创口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轻伤二级 5.2.4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面部瘢痕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轻伤二级5.2.4d)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5.2.4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上颌骨、牙槽突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轻伤二级5.2.4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轻微伤5.2.5h)上颌骨额突骨折。 5.2.5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 1枚以上。 眶壁骨折 第九条(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轻伤二级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轻微伤:5.2.5 d)眶内壁骨折。 鼓膜穿孔 第十一条(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轻伤二级:5.3.4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轻微伤:5.3.5 a)外伤性鼓膜穿孔。 血尿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轻微伤:5.7.5 a)外伤性血尿。 会阴部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轻伤二级5.8.4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 以上。 5.8.4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5.8.4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手指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二)缺失半个指节; 轻伤二级5.10.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足趾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二)缺失1个趾节。 轻伤二级5.9.4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烧烫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轻伤二级:5.12.4 a)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或者III°面积达 0.5%。 二、以前和现在均构成轻伤,但是有附加条件的: 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 头皮创口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颅骨骨折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构成轻伤。 5.1.4.的)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5.1.3.c)凹陷或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脊柱、脊髓损伤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像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轻伤一级:5.1.3g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5.9.3b 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5.1.3h 脊髓挫裂伤。轻伤二级:5.9.4.d 椎骨骨折或者脊髓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视野 第九条(五)视野轻度缺损; 轻伤二级5.4.4.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鼻骨 第十条(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5.2.4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外耳道 第十一条(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轻伤二级:5.3.4.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听力 第十一条(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轻伤二级:5.3.4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肋骨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轻伤二级:5.6.4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三、新标准中删除的部分: 1.删除旧标准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2.删除旧标准第九条(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重伤) 一、原标准、新标准部分变化的内容: 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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