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案件通报制度.docx
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单位制定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一、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
二、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单位会在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根据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