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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提案.doc

发布:2016-11-22约7.51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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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向家坝工程建设看农民工的安全管控与对策 徐启辉 安全生产,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施工安全始终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民工建施工业人员的主体,如何建立完的农民工保障体系提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规范安全行为,最终实现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施工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对本课题展开系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 民工的来源 主体来自自然条件非常差山区,—年辛苦到头收获不了什么他们就找本村或邻近村的亲戚朋友结伴出来打工。这部分民工易于管理。 一小部分民工来自附近农村。因为农村劳动力剩余,大量的农民涌入找活干。其中的—部分通过熟人介绍或劳务市场进入了工地。这些人一般是单个,形不成集体。这部分民工稍难管理。 来自工程所在地农村。工程占用了他们的土地,他们就利用这个优势从施工单位要一些活来干。若不同意给活干,就可能阻挠施工。这部分民工难管理。 二、民工的特点 民工的来源不同,其特点也不同。但共同点是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技术素质差、自我保护能力弱一般易管理,听话,安排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其流动性很强,施工单位对其的约束力小,不易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企业不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和安全投入 2、民工作业环境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工艺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等特点。另外,建筑物由于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施工方法不同,则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即使同样类型的建筑物,因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在一建筑物中,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因此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散落式群体,他们介于农村村民与城市市民之间从事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进城的农民工,虽然找到了可以承受得了的工作岗位,但其各个方面的条件就不同于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还是农作式的随日出而出,随日落而归的小农作坊意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变了,工种变了,工作环境变了,只图每天有事做,不安全不安全;只要天天有钱赚,不怕环境如何烂。 当前的民工管理 当前的情况是施工单位与民工头儿接洽,与之签订合同,由其负责招募及管理。合同内容—般含有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及安全事故由民工头儿负责的措辞,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民工头儿一般是能力从事安全教育,是根本没有对农民工进行教育的动力,他们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只负责招人带到施工现场,不出事还好,一出事故他们?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更是不规范,有的偶尔发—点儿,有的则根本没有。 1、工作环境脏、险,生活条件差无论酷暑,还是严冬,其工作环境多是露天作业,作业条件相当艰苦,且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且流动性大,安全防护难到位,既存在高处物体打击,又存在临边洞口坠落和触电等隐患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四大伤害”成为施工中的顽症 2、工作时间长,加班不加薪,克扣、拖欠工资现象频频 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有的工作时间更长。老板在给予他们工作机会的同时,也给予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工作“待遇”。农民工的有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现象。 、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是朋友带朋友,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既没有花名册,又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随意出出进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用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是口头协议,农民工用工不规范问题非常突出。一是用工制度不规范,大量农民工是由包工头直接雇用,约占0%左右。虽然成立了一些劳务,但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且多数建筑劳务为留住人才和实力,只与管理人员和工人中的部分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农民工被排斥在外。包工头虽然直接使用工人,但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本身是自然人,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和条件,主观上为减少费用,不承担更多责任,而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客观上用工主体不合法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不能落实。二是劳务为逃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意签订。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恶性竞争使劳务企业利润空间十分有限,如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而增加用工成本,因此,劳务有意逃避法律规定,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以包代管”,导致农民工权益被忽视。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以分包的形式将劳动用工管理归于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不直接负责作业工人的管理,有的包工头虽然挂靠在劳务企业,但劳务企业只收管理费,而不管工人具体问题,形成有法人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不直接用工,而直接使用农民工的包工头是自然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缺位四是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临时用工和短期用工较多。用工的临时性、季节性、不确定性极强,而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有相对的稳定工期,增加了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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