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 德国哲理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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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德国的哲理法学第一节 概 述
哲理法学 广义 类似于“法哲学”
狭义 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
新康德主义法学(现代)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现代)
一、早期的哲理法学
早期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
费希特、费尔巴哈、谢林、康德、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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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德国的哲理法学
二、早期哲理法学的特点
德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
委婉曲折地以深奥难懂的理论表达思想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考,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敬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于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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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德国的哲理法学
三、早期哲理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
在批判、继承古典自然法学,特别是卢梭的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
出发点——自由
研究对象——应然法
研究方法——从抽象人性论开始,逻辑推理的方法
不同之处:以意志、自由为研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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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德国的哲理法学
四、晚期的哲理法学 19C
新康德主义法学
鲁道夫·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J·科勒 J·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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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德国的哲理法学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一、生平简介
Immanuel Kant
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
《纯粹理性批判》
《实践理性批判》
《批判力批判》
《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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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二、“道德律”与法律的定义
(一)“道德律”
“自然人” “道德人”
“自然律” “最高伦理模式”——
体现“理性”本质,具有最高最普遍的指导作用
只在道德领域才能得出——“道德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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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二、“道德律”与法律的定义
(二)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道德律令”的外在表现
“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和谐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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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二、“道德律”与法律的定义
(三)“权利科学”
权利是先验的,不证自明的
表现:理性赋予人的先天自由
先验的权利——法定的权利(真实的权利)
实在法的作用就是根据“道德律”为实际划定不同的权利范围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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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二、“道德律”与法律的定义
(三)“权利科学”
先验的权利——先验的义务
表现:为理性而活、不侵害他人、确保个人物权
先验的义务——法定的义务
(内在义务) (外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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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三、实在法
(一)“应然”与“实然”
应然——法律抽象的理性本质
实然——法律的实际规范
(二)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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