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讲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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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名词解释:“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二)主要调解方式:
1、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2、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3、司法调解: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今天我们主要针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人民调解理论
1、人民调解溯源
在中国,人民调解伴随着中华文化几天年历史一支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民间智慧的结晶,适合中国的民情民意,被誉为一朵东方奇葩。原因有两点:一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很长,又缺乏成文的民事法律作为审判根据;二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与道德均提倡以和为贵,以让为贤。所以遇有民事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习惯于在当地邀集同乡、同族中长辈耆老进行调解、鉴证。从婚丧嫁娶到买卖土地房产、继承遗产等纠纷,一般都愿在当地调解解决。
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自古以来,我国就有 “以和为贵”的文化思想,在此思想的影响下,为了息事宁人,人们便理所当然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寻求调解。
在传统文化以“和”为基调下的“无讼”思想下,调解便成为了民间乃至官府解化解民间纠纷矛盾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方式。例如,在西周官府中设置了专门调解纠纷和维护社会持续的“调人”之职。此后,经过各朝代发展,人民调解逐渐成为了缓解社会内部矛盾,维护封建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
说白了,就是在古代,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的纠纷矛盾,都通过找“和事佬”来从中调和,协调解决。在历史的某一个阶段,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和事老”的作用,甚至大过到衙门打官司的,毕竟对簿公堂就是撕破脸皮,乡里乡亲的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和为贵”的思想还是影响了绝大多数人。
借个典故来说明“人民调解”的作用。
六尺巷的故事
清朝时,在安徽桐城有个一个著名的家族,父子两代为相,权势显赫,这就是张家张英、张廷玉父子。
清康熙年间,张英在朝廷当文华殿大学士、礼部尚书。老家桐城的老宅与吴家为邻,两家府邸之间有个空地,供双方来往交通使用。后来邻居吴家建房,要占用这个通道,张家不同意,双方将官司打倒县衙门。县官考虑纠纷双方都是官位显赫、名门望族,不敢轻易了断。
在这期间,张家人写了一封信,给在北京当大官的张英,要求张英出面,干涉此事。张英收到信件后,认为应该谦让邻里,给家里回信中写了四句话: 千里来书只为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 不见当年秦始皇。 (千里来一封家书,居然只为了一堵墙,让人家一些又会如何?秦始皇修建了万里长城,还不是难逃一死?你争这三尺地有什么用。)
家人阅罢,明白其中意思,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出动让出三尺房基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6尺的巷子。
2、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现代的人民调解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些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和地区设立,以调解民间纠纷。同时,在部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区,成立了“裁判委员会”,专门负责民事案件的办理,群众纠纷的解决等。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得到进一步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名称也就从那时起开始沿用至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成为了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其历程,虽然人民调解在发展道路中遭遇了不少挫折,但仍然充满着顽强的生命力。?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其规定人民司法工作必须处理人民间的纠纷,对这类民事案件亦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应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1953年第二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做出了有领导、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议;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及其任务,自此人民调解作为法律制度,正式确定;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被界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1957年开始,我国的人民调解组织受到“左”的思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陷于瘫痪;1961年起,人民调解才逐渐恢复和发展;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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