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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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型
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务系统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海政发[2004]76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镇(街道)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工作意见》(海公管办[2012]2号),结合水务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适用本细则。
小型工程项目是指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维修和修缮保养以及设备采购(废旧物资拍卖)、房屋场地租赁等。
第三条 小型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水务集团招标平台进行招标,具体的限额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
(三)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
(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单位招标采购,暂估价金额达到《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3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暂估价金额未达到《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3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进入集团公司招标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金额在5万(不含)以上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 招标应按“管理、实施、监督”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标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 集团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集团投资部、财务部、纪检监察室和企管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项目和经费的审批以及监督管理。
各所属公司明确负责招标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确定招标工作联络员,统一负责本单位各类招标事项的经办。
第八条 投资部负责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1.编制水务系统招标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2.受理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的招标申请,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3.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查;
4.负责发布招标公告,主持开标工作,发布中标公示;
5.指导招标单位实施招标工作;
6.受理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1.对评审人员的组成与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2.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3.负责受理对招标项目质疑投诉的处理;
4.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5.对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人员进行登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企管部负责参与、配合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在集团平台上抽取评标专家,如有需要,协助招标单位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2.负责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对专家抽取、开标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3.协助进行相关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的具体准备、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工作计划;
2.负责本单位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申请;
3.负责本单位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报送投资部审查;
4.负责招标公告的编制,投标单位的报名,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招标完成后退还,标书的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
5.开标时协助开标工作,进行投标单位的签到,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准,投标单位报价的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审查,负责评标过程所需材料的准备、汇总、整理;
6.公示期后完成中标结果的填报审批;
7.招标工作全部完成后负责本单位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于完成招标一周内报送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一般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三种方式。其适用范围为:
(一)公开招标。一般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采购(服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交易对象。
(二)邀请招标。招标的项目及货物采购确因技术特殊或条件限制,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经集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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