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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
晋煤供电人字〔2010〕38号
供电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有效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及监督检查;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请假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计生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产假、婚假。
第六条 党工部、办公室、安监部、工会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对所有员工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其它单位上大班人员,实行周五工作制,连续工作五天,休息两天。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生产单位上小班人员,按照“三八”制作业形式,实行轮休,上班时间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考勤管理,统一执行班前会点名,班中抽查,班后记工的考勤方法。每月25日前将考勤表(附各类请假条)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管理部部长审核后送人劳室,作为记工依据。
第九条 各单位要设立员工离岗登记记录薄。员工需离岗办事者,本人在记录薄上填写清离岗事由及时间,方可离岗;返岗后,要及时填写返岗时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无报工、无假条一律按旷工论处;无离岗登记一律按脱岗论处。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分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探亲假、陪侍假、其它假等。
第十三条 工人及一般管理人员请假(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探亲假、陪侍假、其它假)的审批权限:1天由班组长批准;5天以下由单位正职批准;5-10天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批准;10天以上由分管劳资副经理批准。单位副职请假,1天由单位正职批准,1天以上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单位正职请假,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超越审批权限所批准的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员工填写年休假审批单,经组长同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1日前报人劳室备案,未备案不得休年休假。
第十五条 婚假
职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山西省政府晚婚晚育规定结婚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可享受30天婚假。跨年度婚假作废。
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计生办审核,3天由单位正职批准,30天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批准,经批准后交人劳室办理。
第十六条 产假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给予90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六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在孕期、哺乳期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休产后长假,时间1-3年。
(四)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持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经公司计生办审核,单位正职同意,人力资源管理部批准后,交人劳室办理;若休产后长假,需经分管劳资副经理批准。 产后长假需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 丧假
员工嫡系亲属逝世,可办理3天丧假,需到外地治丧的,可据实际给予往返路途假。
第十八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需休息治疗时,持单位伤假证明、医院诊断书,办理伤假手续。如需挂工伤者,应在12小时内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十九条 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需持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办理病假手续。门诊病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若需住院治疗的要提供住院证明。
(二)病假条需在休假2日内审批完毕,交单位办事员处。
(三)为保障员工权益,员工患病满6个月后需上班者,需持医院病愈证明,经工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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